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九年至二○一一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二○○八年一月十七日在达喀尔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特签署二○○九年至二○一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和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三至五人访问塞内加尔,为期一周。
2.塞内加尔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三至五人访问中国,为期一周。
3.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赴塞访演,为期七至十天。
4.塞内加尔表演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来华访演,为期七至十天。
5.双方互办艺术展览,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6.加强两国艺术家、文化部门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探讨互派专家进行文化艺术方面培训的可能性。
第二条 教育
7.双方鼓励教育专家就两国教育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
8.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文物、图书馆和博物馆
9.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景点和历史文物管理,修复和保护方面互换信息和互派专家。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及互派代表团和互换出版物。
11.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互派专家访问。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12.双方鼓励两国新闻和出版部门开展人员交流与合作,鼓励音像制品和出版物的交流。
13.双方鼓励用本国语言介绍、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文学作品。塞方若翻译出版中方图书,中方可向塞方出版单位提供适当资助。
14.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第五条 费用
15.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16.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