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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南非共和国矿产和能源部分别作为双方负责本协议达成的各项合作计划的主管机构。
  二、主管机构将负责确定项目计划和执行单位、回顾进展情况、评价结果并考虑有助于推动双边合作的其他任何方面的情况。
  三、为执行本协议的条款,主管机构应定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轮流召开会议,或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召开会议。
  第四条 工作组
  一、为共同开展合作计划,以及执行和分析本协议第二条所涉及领域的有关工作,双方主管机构将建立工作组沟通机制。
  二、工作小组的会议议程、时间和地点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其成员参与本协议项下所有合作项目以及执行机构或工作小组会议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 报告发布
  一、在本协议项下开展的专项合作项目的成果,在尚未公开之前,双方应负责保密。
  二、如果一方希望与第三方共享有关全部或部分的成果,必须事先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三、只有获得双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项下开展的专项合作项目的成果才可公布。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解释和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
  第八条 生效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修改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征得对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以修改。
  第十条 期限和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5年,如在本协议期满前3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顺延。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特此证明。
  本协议于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非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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