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加强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年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特签订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文化合作协定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文化和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4-6人)将访问毛里求斯,为期一周。
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毛里求斯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4-6人)将访问中国,为期一周。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组派2个表演艺术团(各不超过20人)互访。其中,毛方拟派艺术团参加第十届“相约北京”等在华举办的国际艺术节;中方拟派艺术团参加2010年在毛举办的大港战役200周年纪念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一个工艺或美术展览。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3-5人组成的作家团互访7天。
6.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2名造型艺术家赴对方国家客座创作,为期1或2个月。
7.双方鼓励各自国家的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8.双方鼓励设在毛里求斯的中国文化中心与毛里求斯相关的合作伙伴友好合作,向公众提供优质、普及性的文化活动。
9.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拟派2-3名戏剧艺术和编舞专家赴毛客座,为期1个月。
第二条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官员互访,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互换出版物,包括专著、杂志和官方出版物。
11.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之间进行人员交流,互换出版物及信息。
12.双方支持两国国家档案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条 文化遗产
13.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派文物专家互访,并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电影
14.双方同意加强两国电影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15.双方在协定执行期内互办一次电影周。
第五条 新闻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