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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为了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采取措施的费用,如果是在下列情况下产生的,应认作共同海损:

  (i)作为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而这种措施假如由同一航程以外的第三方所采取,该方本可获得救助报酬的;

  (ii)作为规则十(1)所述情况下船舶进入或离开任何港口或地点的条件的;

  (iii)作为规则十(2)所述情况下船舶在任何港口或地点停留的条件的。但假如实际已有污染物漏出或排放,则为了防止或减轻污染或环境损害而采取任何额外措施的费用,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偿;

  (iv)为了货物卸载、储存和重装的需要,如果这些措施的费用可以认入共同海损。

  规则十二 货物在卸载等过程中遭受的损坏
  只有当搬移、卸载、储存、重装和积载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可认作共同海损时,由于各该措施的后果而使货物、燃料或物料所遭受的损失才应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规则十三 修理费用的扣减
  用新材料或新部件更换旧材料或旧部件时,如果船龄不超过15年,列入共同海损的修理费用,不作“以旧换新”的扣减,否则应扣减三分之一。是否扣减,应按船龄确定,船龄是从船舶建成之年的12月31日起计算至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为止。但绝缘材料救生艇和类似小艇、通讯和航海仪器和设备、机器和锅炉应按各自使用的年数确定。

  扣减应只从新材料或新部件制成并准备安装到船上时的价值扣减。

  供应品、物料、锚和锚链不作扣减。

  干坞费、船台费和移泊费应全部认入共同海损。

  船底刷洗、油漆或涂层的费用不应列入共同海损,但如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以前12个月内曾经油漆或涂层,则油漆或涂层费用的半数应作为共同海损。

  规则十四 临时修理
  如果船舶为了共同安全或对共同海损牺牲所造成的损坏在装货、停靠或避难港进行临时修理,此项修理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

  如果为了完成航程而对意外损坏进行临时修理,无需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此项修理费用应认作共同海损,但其数额应以因此所节省的如不在该港进行临时修理本应支付并认入共同海损的费用为限。

  可作为共同海损的临时修理费用,不应作“以新换旧”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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