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委员会可设立若干工作组,研究专门问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
1.出席大会的各会员国,均为负责审查有关组织法、总规则、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提案的各委员会当然委员。
2.出席大会并参加一项或数项协定的各会员国均为负责修改有关协定的委员会当然委员。各该委员会委员只对他们所参加的协定有表决权。
3.某些不属负责修改协定及其实施细则的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团,可出席这些委员会的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大会和委员会秘书处
1.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分别担任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职务。
2.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出席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他们也可以在同样条件下参加各委员会会议,或指派一名国际局高级职员代表他们参加。
3.大会、大会主席团和委员会的秘书处工作,在邀请国邮政主管部门合作下,由国际局人员承担。
4.大会、大会主席团和各委员会的秘书职务由国际局的高级职员担任。他们在开会时协助主席工作,并负责编写会议记录和报告。
5.大会和各委员会的秘书,由副秘书协助工作。
6.大会和各委员会会议记录的编写工作,由熟谙法语的报告人担任。
第十三条 会议使用语文
1.除本条第2项所述情况外,可以通过同声传译或连续传译用法语、英语、西班牙语或俄语进行讨论。
2.文件起草委员会在讨论时使用法语。
3.在第1项所指的讨论中,可使用其它语言。东道国语言享有优先权。使用其它语言的代表团,负责把他们的发言同时译成第1项所列各语文中的一种,在可以进行技术改装的情况下,通过同声传译,或自备译员。
4.技术设备的安装和维修费用,由邮联负担。
5.翻译费用,由使用同一语文的会员国,按照他们分摊邮联经费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大会文件使用语文
1.大会期间起草的文件,包括提交大会通过的决议草案,均由大会秘书处用法文公布。
2.为此,各会员国代表团交给大会的文件应直接用法文写成,或由大会秘书处的翻译部门译成法文送交。
3.按照总规则有关规定组成语文小组的翻译部门,并可把大会文件分别译成这些小组所使用的文字。翻译部门的经费归各该小组负担。
第十五条 提案
1.所有提交大会讨论的问题,均被视为提案。
2.国际局在大会开幕前公布的所有提案,均作为向大会提出的提案。
3.自大会开幕时起,除提案的修正案外,不再接受任何提案。
4.关于建议取消、增添或修改原提案中某一部分的提案,均作为修正案。任何修改提案,如大会或委员会认为与原提案不相容,即不能作为修正案。
5.大会期间,对原有的提案提出修正案,应该用法文写成,在讨论前两天中午以前送交秘书处,以便在讨论当天分发给各代表。这一时限,不适用于在大会或委员会的讨论中直接产生的修正案。在此情况下,如有代表提出要求,修正案须书面提出,并用法文写成。如用法文缮写有困难,可采用讨论时准许使用的另一种语文。此项修正案应由有关主席宣读或请人代读。
6.第5项规定的程序,适用于不涉及修改法规条文的提案(决议、建议、愿望等草案)。
7.任何提案或修正案,都应具有载入邮联法规的条文形式,但起草委员会应作文字上的最后修订。
第十六条 大会和各委员会对提案的审议
1.文字性修改的提案(在编号后加注“R”字母),均交由起草委员会处理。如国际局对这些提案的性质没有任何怀疑(国际局应为起草委员会开列一份清单),即可直接交予起草委员会处理;如国际局在其它委员会肯定这些提案纯属文字性建议之后仍对这些提案的性质有怀疑(国际局亦应为有关委员会开列一份清单),亦交予起草委员会处理。但如这类提案与另外某些提交大会或其它委员会处理的实质性提案有联系时,起草委员会须待大会或其它委员会对有关的实质性提案表示意见后,方能进行研究。某些提案编号后未注有“R”字母,而国际局认为提案属于文字修改性质,仍须直接送交负责处理实质性提案的委员会。这些有关委员会开始工作时,即对哪些是应直接交给起草委员会处理的提案作出决定。国际局应为各有关委员会开列一份提案清单。
2.如对同一问题同时提出几个提案,将由主席确定讨论的顺序。原则上,从与原文本距离最远、改动最大的提案开始讨论。
3.如一个提案可以分成几个部分,在取得提案人或大会的同意后,可对每个部分分别进行审议和表决。
4.如一提案在大会或委员会上被原提案人撤回,其他会员国的代表团可以重新提出。
5.如对某一提案提出修正案,应首先对这一修正案进行表决。如对提案的修正案为提出原提案的代表团接受,应立即并入提案文本。
6.如对一个提案提出了几个修正案,首先表决与原提案出入最大的修正案,余下的修正案按与原提案的出入大小依次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审议完毕。如对原提案的一个或几个修正案皆被通过,则对原提案作相应修改后付诸表决。如所有修正案均未通过,则对原提案进行表决。
7.大会和各委员会的主席,在每次会议后,将通过的提案、修正案和决议的文本送交起草委员会。
第十七条 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