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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局总局长和副总局长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大会决议草案(法规、决议案等)的通过
  第二十六条 对法规的保留意见
  第二十七条 法规的签署
  第二十八条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一条 总则
  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依据邮联法规制订,并从属于法规。如本规则的某项规定与法规规定有出入时,以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代表团
  1.“代表团”系指会员国派遣参加大会的个人或集体。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一名和(必要时)副团长一名,代表一名或数名以及需要时随员一名或数名(包括专家、秘书等)所组成。
  2.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和代表,如持有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证书,均为邮联组织法第十四条第2项所指的会员国代表。
  3.随员可以出席会议,原则上无表决权,但在其代表团团长授权下,可在各委员会会议上代表本国参加表决。此种授权,应在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通知有关委员会主席。
  第三条 代表证书
  1.代表证书由有关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部长签署。代表证书应按法定格式写成。在被授权在邮联法规上签字的代表(全权代表)的证书上,应注明代表的签字效力(待批准的签字、待其政府批准后生效的签字、最后的签字)。证书上未注明签字效力,将被视为待批准的签字。证书授权在法规上签字,即授权参加表决,如证书对此未加说明,则只授权参加讨论和表决。
  2.代表证书应在大会开幕时送交指定的负责机构。
  3.如代表没有证书或未递交证书,但其本国政府已通知邀请国政府,该代表自参加大会工作之时起,即可参加讨论和表决。此规定对持有被认为不合手续的证书的代表,同样适用。如大会批准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证实这些代表没有全权证书或证书不合手续,即不允许参加表决,直至手续完备时为止。
  4.一会员国委托另一会员国的代表团代表本国时,其证书(委托书)应按第1项规定的格式写成。
  5.代表证书和委托书不得用电报发送。但对关于代表证书问题的询问,可用电报答复。
  6.某一代表团,在递交证书以后,如不能出席某一次或数次会议,可委托另一国家的代表团代其出席会议,但应书面通知有关会议的主席。一个代表团除代表本国外,只能兼代一个国家。
  7.会员国如未参加某一协定,可参加大会关于该协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四条 席位顺序
  1.大会和各委员会开会时,各会员国代表团的席位座次按法文字母顺序排列。
  2.在大会和各委员会的会议上,执行理事会主席在适当时候用抽签方式确定在主席台前第一个座位就座的国家。
  第五条 观察员
  1.联合国组织的代表可参加大会的讨论。
  2.由执行理事会指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观察员,可在大会讨论与该组织有关的问题时,参加会议。
  3.根据邮联组织法第八条第1项规定成立的区域性邮联,如愿意参加大会会议,可指派有资格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参加。
  4.第1至3项所指的观察员,可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
  5.非政府组织要求参加大会,由大会根据每一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六条 大会元老
  1.大会所在国邮政主管部门,在商得国际局同意后,提出大会元老人选。执行理事会及时对该人选进行通过。
  2.每届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时,由元老担任大会主席,并行使本规则授予主席的职权,直至大会主席选出为止。
  第七条 大会、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
  1.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元老的建议,指定一个会员国担任大会主席,四个会员国担任大会副主席。在指定担任上述职务的人选时,应尽量考虑到会员国地区分布情况。
  2.根据元老的建议,大会指定若干会员国担任各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3.主席主持会议开幕和闭幕,领导讨论,安排发言人发言,把提案交付表决,指定各项表决所需多数,宣布决议,并在必要时,经大会同意对决议进行解释。
  4.主席注意使本议事规则得到遵守,并维持会场秩序。
  5.在大会或各委员会会议上,对主席根据本议事规则或其解释作出的某一裁决,任何代表团均可在会上提出不同意见。但主席的裁决,如未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多数撤销,则维持有效。
  6.担任主席的会员国,如不能行使其职务,由大会或委员会指定一名副主席接替。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
  1.主席团是负责领导大会工作的中心机构,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会主席组成。主席团定期开会,研究大会及各委员会会议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有利于会议工作进展的建议。主席团协助主席制定每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并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团提出关于大会闭幕的建议。
  2.第十二条第1项所提到的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主席团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
  大会为顺利完成工作,确定委员会的数目,并规定其职权范围。
  第十条 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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