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总局长和副总局长同时空缺时,执行理事会在提出参加竞选的候选人的基础上,为直至下届大会为止的这一时期选出副总局长一名。候选人的提出,由于情况类似,应按照第2项的规定进行。
5.在副总局长职位空缺时,执理会可根据总局长的建议,责成国际局一位助理总局长担任副总局长职务直至下届大会为止。
第109条 总局长的职能
1.总局长作为国际局的法定代表,组织、管理和领导该机构的工作。他有权安排G1至D1级的职位并任命和晋升这些等级中的官员。他在任命P1到D1级官员时,应审查各会员国邮政所推荐的具有推荐国国籍的候选人业务专长证书,同时要考虑地区的合理分配、语言和一切其他有关因素并尊重国际局内部的晋级制度。他还要考虑到原则上担任D2、D1和P5级职位的人员应来自邮联各不同的会员国。他每年一次在邮联工作报告中将P4至D1级的任命和晋级情况告知执理会。
2.总局长有如下权限:
(1)总局长应按邮联所需经费的最低水平,编制邮联的年度预算草案,及时并同时提交执行理事会和监督当局审查。在得到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即将预算通知邮联各会员国。
(2)总局长充当下述机构之间联系的中间人:
——万国邮联和区域性邮联之间;
——万国邮联和联合国组织之间;
——万国邮联和其活动与邮联有关系的国际组织之间。
(3)总局长担任邮联各机构秘书长的职务。他以这一名义并考虑到现行的总规则的专门规定,应特别照管:
——邮联各机构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文件、报告和记录的草拟、印制和分发;
——在邮联各机构会议期间秘书处的工作。
(4)总局长参加邮联各机构的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无表决权。他也可以派代表参加。
第110条 副总局长的职能
1.副总局长协助总局长工作,并向他负责。
2.当总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副总局长行使其职权。第108条第3项所指的在总局长职位空缺时,副总局长同样行使其职权。
第111条 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
邮联各机构的秘书处工作由国际局承担并由总局长负责。秘书处将每次会议所发表的文件寄送给各机构的成员国邮政,协助进行研究的非成员国邮政、区域邮联以及向它提出这方面要求的其它会员国邮政。
第112条 会员国名册
国际局负责编制邮联会员国名册并随时加以修订,名册内应注明各会员国会费分摊的等级,它们所属的地区组以及它们参加万国邮联各项法规的情况。
第113条 供给资料、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征询、参与帐目清算工作
1.国际局根据执行理事会、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和各邮政主管部门的需要,随时提供有关邮政业务问题的各种必要资料。
2.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收集、整理、出版和分发有关国际邮政业务的资料;经当事各方的请求,对发生争执的问题表示意见;处理有关解释和修改邮联法规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进行邮联法规所指定的或有利于邮联的各项研究工作以及编纂和整理文件的工作。
3.在某些邮政主管部门要求了解其它邮政主管部门对某一问题的意见时,国际局应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没有表决性质,并无正式约束力。
4.它应把属于邮政研究咨询理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一切问题,交给该理事会主席,以便作必要的处理。
5.对于各邮政主管部门之间各种国际邮政帐务,国际局经有关邮政要求,可作为帐务清算处,居间办理这些帐务的清算。
第114条 技术合作
国际局在国际技术合作范围内,负责开展各种形式的邮政技术援助。
第115条 国际局供给的单式
国际局负责印制用邮身份证、国际回信券、邮政旅行支票和支票簿簿面,并按成本供应给需求的各邮政主管部门。
第116条 区域性邮联的法规和特别协定
1.区域性邮联根据邮联组织法第8条所制订的法规和各项特别协定,应该由这些区域性邮联的常设局送交国际局一式两份,如无常设局,则由缔约之一方送交。
2.国际局应该注意使区域性邮联的各项法规和特别协定内所订条款涉及到公众利益时不致低于邮联法规所规定的水平,并将已成立的区域性邮联和上述协定通知各国邮政主管部门。国际局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时,应根据本规定,通知执行理事会。
第117条 邮联期刊
国际局利用其占有的资料,编辑一种以德、英、阿拉伯、中、西班牙、法、俄文出版的期刊。
第118条 邮联各项工作的年度报告
国际局应就邮联的各项工作,作成年度报告,经执行理事会批准后,分送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区域性邮联和联合国组织。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提案的程序
第119条 向大会提出提案的程序
1.各会员国邮政主管部门向大会提出的任何性质的提案,除第3项指出的情况外,均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