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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第十一条第二款(a)项修正案

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第十一条第二款(a)项修正案
 (1981年11月13日亚太地区电信组织第二次大会通过 本修正案于1985年10月26日生效 1982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接受书)


  “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的正常会费,其会费金额应同被接纳为电信组织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时自愿认担下列会费等级的单位数成比例:

  60单位  50单位  40单位  30单位  25单位  20单位
  18单位  16单位  14单位  12单位  10单位   9单位
   8单位   7单位   6单位   5单位   4单位   3单位
   2单位   1单位 1/2单位

  在两届大会之间,根据本章程所确定的会费单位等级不得减少。”
  兹证明1981年11月3日至13日在曼谷召开的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第二次大会通过了以上提及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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