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财务
1.本组织的经费包括下列开支:
(a)大会;
(b)管理委员会;
(c)本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
(d)秘书处;
(e)本组织的技术援助活动;
(f)其它活动;
(g)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可能核准的任何特殊活动。
2.本条第一款中(a)、(b)、(c)、(d)、(e)、(f)等各项开支的经费来源如下:
(a)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的正常会费,其会费金额应同被接纳为本组织成员时自愿认担的下列会费等级的单位数成比例:
60单位 50单位 40单位 30单位 20单位
10单位 4单位 2单位 1单位 1/2单位
在两届大会之间,根据本章程所确定的会费单位等级不得减少。
(b)预算以外的捐赠,即会员、准会员、列席会员和其它方面自愿用现金或其它方式所作的任何捐赠。
3.本条第一款第(g)项的开支费用应由预算以外的捐赠支付。
4.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应预付其根据管理委员会核准的预算算出的年度会费。
5.会员若欠缴应付给本组织的款项,在欠费金额等于或多于前两年应缴的会费数时,则在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中失去表决权。
6.每个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如出席大会、管理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其代表团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法律权能、特权和豁免权
1.本组织应有法律人格,其法律权能应包括:
(a)缔约权;
(b)动产和非动产的取得和支配权;
(c)起诉权。
2.本组织应同泰国政府缔结——《总部协定》。
3.本组织及其官员在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的领土上可以享有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该种特权和豁免权可以同1946年《联合国特权和豁免权公约》规定给予联合国及其官员的权利一样,也可以由会员或准会员依其选择同本组织缔结协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同联合国和其它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关系
本组织应同联合国有关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它有关国际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并保持密切关系。
第十四条 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