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决定本组织应如何派遣代表参加可能被邀出席的各种会议;
(k)按照本条第十款规定,任命本组织的执行主任和副主任;
(l)确定执行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的职能和任用条件;
(m)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6.管理委员会每两年从其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直至下次选举为止。主席和副主席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务超过两次。
7.管理委员会每年开会一次,在下列情况下,管理委员会主席应另行召集会议:
(a)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要求召开并同意出席;或
(b)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有此必要,并有三分之二会员同意出席。
如果管理委员会主席认为某一事宜与大会有特别的关系,则应通知大会主席。
8.管理委员会各种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
9.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在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作出。
10.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任命,该项任命应在本组织会员专为此事召开的会员代表会议上从各会员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加以选择的基础上作出。副主任按同样办法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但在选择副主任的会议上,执行主任可以出席并发表咨询意见。
第十条 秘书处
1.本组织的秘书处包括本组织执行主任——本组织的主要行政管理官员以及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若干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其它职员。
2.执行主任和副主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3.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职员应由执行主任按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服务条件任用。
4.执行主任由副主任和秘书处其它官员协助工作,其职责是:
(a)担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秘书职务;
(b)向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和附属机构提供秘书性服务并安排其各种会议的召开;
(c)撰写本组织的各种记录;
(d)履行大会或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e)在本组织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方面,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f)按照要求,执行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g)实施本组织的技术援助计划和各种工程项目;
(h)除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另有指示外,必要时代表本组织出席可能被邀参加的各种会议;
(i)准备本组织工作计划草案、预算帐册、年度报告和定期报告,提请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