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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6.大会应:
  (a)为实现本组织的各项宗旨和完成大会认为在本组织权限之内的其它事宜,确定方针政策;
  (b)确定本组织年度预算的基准,并决定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的每年开支限额;
  (c)接受并审查管理委员会关于本组织活动的报告,并对其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的事宜给予管理委员会以指示;
  (d)必要时,缔结或修订本组织同其它政府、组织或主管部门签订的协定;
  (e)通过大会议事规则。
  7.大会在每届普通会议上从本组织会员代表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任职直至下届普通会议为止,有权连选连任,但同一人不得连选连任同一职位超过两届。
  8.大会选出的主席称“亚太电信组织主席”。
  9.大会会议由大会主席主持。每届会议应确定下届会议的开会日期和地点。
  10.大会主席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副主席之一应代行其职。
  11.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大会的决议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简单多数作出,但有关财务方面的决议,需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会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才能作出。
  12.大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本组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
  1.管理委员会由本组织会员和准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和准会员应派出一名代表(可偕数名顾问)。在可能范围内,该代表应是电信方面有资格的、并是在国内电信主管部门任职或直接负责电信主管部门工作的官员。
  2.每个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有一票表决权。
  3.准会员在管理委员会中无表决权。
  4.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讨论。
  5.按照大会可能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可能作出的具体指示,管理委员会应:
  (a)监督本组织的行政管理工作;
  (b)制定其认为对本组织行政、财务和其它活动必需的规则;
  (c)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工作计划;
  (d)审议和核准本组织的年度预算和在大会规定的年度开支限额内所必需的补充预算;
  (e)安排并核准本组织的帐务稽核;
  (f)审批本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大会提出定期报告;
  (g)检查、指导、控制并协调秘书处的各项活动;
  (h)代表本组织同各政府、各组织或各主管部门签订临时协定并提请大会核准,大会闭会期间,则通过书信征求会员意见,简单多数同意即可核准。必要时,也可用通信方式同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磋商。
  (i)请求大会主席采取必要措施,以解决本章程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在两届大会期间,必要时,通过书信征求会员对解决上述问题所采取措施的意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即可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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