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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

  第三条 组成
  1.本组织由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组成。
  2.凡本地区内的联合国会员国或亚太经社会会员国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会员。任何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缔结本章程的这类国家,即成为本组织的会员。
  3.本地区中按本条第二款无资格成为会员的国家,在得到本组织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并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缔结本章程后,即成为会员。
  4.凡亚太经社会的准会员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凡按照第十七条或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缔结本章程的亚太经社会准会员,即可成为本组织的准会员。
  5.凡由本组织某一会员、准会员提名的任何一个经营国内和(或)国际电信业务的实体,作为一个电信企业,均有资格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这种实体,通过提名者将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意愿通知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尚未任命前通知亚太经社会执行秘书,即在通知收到之日起成为本组织的列席会员。
  第四条 权利的承认
  本组织完全承认其会员和准会员在管理各自电信事务方面的权利。同时也应考虑其会员、准会员和列席会员对现有各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组织的各种义务。
  第五条 总部
  本组织的总部设在曼谷。
  第六条 正式语文
  本组织的正式语文为英语。
  第七条 机构
  1.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如下:
  (a)大会
  (b)管理委员会
  (c)秘书处
  2.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其认为对实现本组织宗旨所必要的一些附属机构和专家组。
  3.建立这些机构或专家组时,其职权范围、存在期限、据以进行活动的其它规则和有关预算的条例必需同时予以规定。
  4.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均在本组织的总部召开,各该机构另有决定时不在此例。
  第八条 大会
  1.大会系本组织的最高机构,由本组织的会员和准会员组成。
  2.每个会员在大会中均有一票表决权。
  3.准会员在大会中无表决权。
  4.列席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讨论。
  5.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普通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在本组织三分之二会员的要求下,由大会主席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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