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2000年修正案
第II章-货物抑制
2.12 船上配备的货物软管
1 原第2.12节由下列文字取代:
"2.12 船舶货物软管
2.12.1 第2.12.2至第2.12.4段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
2.12.2 用于货物输送的液体和蒸气软管应与所载货物相适应,并适合货物的温度。
2.12.3 承受液舱压力或泵的卸货压力的货物软管的设计爆破压力应不小于货物输送时软管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2.12.4 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III章-安全设备和相关考虑
2 原第3.16.11段由下文取代:
"3.16.11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IV章-特殊要求
3 原第4.1段由下文代替:
"4.1 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可以在使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水垫或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进行运载。
在使用水垫的情况下运载
4.1.1 在货物装卸和转运过程中,应作出安排以在液货舱内维持水垫。此外,在转运过程中货舱的保留空间应维持惰性气体垫。
4.1.2 所有的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4.1.3 装货管路端头应在接近液货舱底处终止。
4.1.4 应备有标准液面测量孔,以便应急测深用。
4.1.5 货物管道和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它货物的管道和透气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