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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1999年修正案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1999年修正案

第II章-货物抑制

  1 在原第2.14.2段后新增第2.14.3段如下:
  "2.14.3 上文第2.14.2段规定的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以免在一个装置失灵时出现超压或负压。作为替代,辅助装置可以由安装于每一液舱的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设有监视系统的压力传感器组成。该监视系统还应装有一个报警装置,能在探测到舱内出现超压或负压时启动。船舶应在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最晚不超过2005年7月1日符合本段要求。然而,主管机关可以同意对低于500总吨的船舶放宽适用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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