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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2000年修正案)

《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大会决议)修正案

附件A     散货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1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2.2.2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对漂浮船舶进行检查。”

附件B     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查计划导则

  2 原第2.2.2段的文字由下文代替:
  “2.2.2对于船龄为15年及以上的船舶,船底外部检验应在干船坞里进行。对于船龄小于15年的船舶,未与定期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一起进行的替代船底检查,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只有在状况令人满意、并有适当的设备和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时,才能进行对漂浮船舶的检查。”
  3 在原第8.1.1段后新增第8.1.1.1段如下:
  “8.1.1.1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的油船(按生效的《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船舶的纵向强度应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所进行的构造安全换新检验期间,通过视情使用经测量、更新和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根据附件12规定的油船船体桁材的纵向强度标准来评估。”
  4 在原第8.1.2段后新增第8.1.2.1段如下:
  “8.1.2.1在因初步评估而对结构构件作了更新或加强后,第8.1.1.1段所要求的船舶纵向强度评估的最后结果,应作为状态评估报告的一部分予以报告。”
  5 在附件8中,在原第3.3段后新增第3.4段如下:
  “3.4船舶纵向强度的估算结果(对于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
  6 在附件9的末尾增加下列内容:
  “长度为130米及以上且船龄超过10年的油船船体桁材纵向强度评估结果
  (在下面第1、2和3节中,只需填写适用的一节)

  1 本节适用于所有船舶,无论其何时建造:船体桁材的甲板缘板(甲板板材与甲板纵材)和船底缘板(底壳板与船底纵材)的横截面面积,已在船龄达到10年以后最近进行的《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SC)换新检验期间,视情通过使用测量、更新或加强的结构构件的厚度计算得出,并发现横截面面积的减小不超过原建造面积的10%,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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