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驱除空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气体,以便随后的除气作业均不 会在舱内产生可燃气体。
2.2 组件要求
2.2.1 惰性气体的供应
2.2.1.1 惰性气体的来源可以是来自主锅炉或辅助锅炉的经过处理的烟道气体。主管机关也可以允许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各自独立的惰性气体发生器或其他来源或任何它们混合的烟道气体,但必须达到等效的安全标准。此种系统应尽可能符合本章要求。不准使用利用储备的二氧化碳气体的系统,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系统本身产生静电着火的危险已降至最小程度。
2.2.1.2 该系统应能以船舶最大卸货速率125%的速率(按体积计算)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
2.2.1.3 该系统以任何所需的流速向液货舱输送惰性气体时,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内的含氧量(按容积计算)应不超过5%。
2.2.1.4 惰性气体发生器应装有两台燃油泵。但如果在船上备有燃油泵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燃油泵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主管机关可允许只装1台燃油泵。
2.2.2 清洗器
2.2.2.1 应装设烟道气体清洗器,使其有效冷却第2.2.1.2段和第2.2.1.3段所规定的全部气体并清除其中的固体颗粒和硫的燃烧产物。冷却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连续向惰性气体系统供应足量的冷却水而不妨碍船上任何其他重要用途的供水。此外还应有备用冷却水供水装置。
2.2.2.2 应装设过滤器或等效设施,以尽量减少被带到惰性气体鼓风机里的水量。
2.2.2.3 清洗器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2.2.3 鼓风机
2.2.3.1 应至少装设两台鼓风机,并应能至少向液货舱输送第2.2.1.2段和第2.2.1.3段要求的气体体积。如果带有气体发生器的系统能向被保护的液货舱输出第2.2.1.2段和第2.2.1.3段要求的气体总量,则主管机关可允许只安装一台鼓风机。但船上应备有鼓风机及其原动机的足够备件,以便船员在鼓风机及其原动机发生故障时可以进行检修。
2.2.3.2 惰性气体系统的设计应使其作用在任一液货舱的最大压力不超过该液货舱的试验压力。在每台鼓风机的进、排气连接管上应安装截止阀。应装设能使惰性气体设备的功能在开始卸货前达到稳定的装置。如果鼓风机将用于除气,则其空气进口应安装盲断装置。
2.2.3.3 鼓风机应位于所有液货舱、液货泵舱和将这些处所与A类机器处所隔开的隔离空舱的后方。
2.2.4 水封
2.2.4.1 第2.3.1.4.1段所述的水封应能由两台独立的泵供水,每台均能一直保持足够的供水量。
2.2.4.2 水封和它的附属装置的布置应能在各种工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倒流,并保证起到正常的密封作用。
2.2.4.3 应有确保防止水封被冰冻的措施,该措施不能因过热而损坏水封的完整性。
2.2.4.4 与水封有关的供水和排水管以及通往气体安全处所的透气管或压力传感管均应装设环流水管或其它认可的装置。应有防止此种环流水管被真空抽空的措施。
2.2.4.5 甲板水密封和环流装置应能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在其压力等于液货舱的试验压力时发生回流。
2.2.4.6 关于第2.4.3.1.7段,应使主管机关对于在所有时间维持充足水量以及在气流停止时维持装置的完整性以便能自动形成水封方面感到满意。在得不到惰性气体供应时,水封水位低的声光报警应启动。
2.3 安装要求
2.3.1 系统中的安全措施
2.3.1.1 烟道气体隔离阀
在锅炉烟道与烟道气体清洗器之间的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烟道气体隔离阀。这些隔离阀应设有表明阀处于开启或关闭状态的指示器,并采取措施使其保持气密和使阀座避免烟灰污染。应设有装置用来保证烟道气体隔离阀开启时锅炉吹灰器不能工作。
2.3.1.2 防止烟道气体泄漏
2.3.1.2.1 清洗器和鼓风机连同有关管系和附件的设计和布置应予以特别考虑,以防止烟道气体泄漏到围蔽处所内。
2.3.1.2.2 为了安全维修,应在烟道气体隔离阀与清洗器之间,或在清洗器的烟气入口处装设一台附加水封装置或有效防止烟气渗漏的其它设备。
2.3.1.3 气体调节阀
2.3.1.3.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安装一个气体调节阀。按第2.3.1.5段的要求,该阀应能自动控制关闭。除非第2.2.3段中要求的惰性气体鼓风机装有自动控制转速的设备,否则它还应能自动调节通往液货舱的惰性气体的气流。
2.3.1.3.2 第2.3.1.3.1段所述的气体的调节阀应装在惰性气体总管通过的最前面的气体安全处所的前舱壁处。
2.3.1.4 烟道气体止回装置
2.3.1.4.1 在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至少安装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应为水封,以便在船舶所有正常的纵倾、横倾以及运动的情况下,防止碳氢化合物气体回流至机器处所的烟道或任何气体安全处所。它们应位于第2.3.1.3.1段所要求的自动阀与通向液货舱或液货管路的最后一段连接管之间。
2.3.1.4.2 第2.3.1.4.1段所述的装置应位于液货舱区域的甲板面上。
2.3.1.4.3 第二个止回装置应为能防止气体或液体倒流的止回阀或等效设备,其安装位置应在第2.3.1.4.1段所要求的甲板水封的前方。它应装有可靠的关闭装置。作为可靠关闭装置的替代措施,可以在止回阀的前方装设一个附加的具有此种关闭作用的阀,以便将甲板水封与通往各液货舱的惰性气体总管隔离开来。
2.3.1.4.4 作为防止从甲板总管倒流的碳氢化合物液体或气体可能泄漏的一个附加措施,应在第2.3.1.4.3段所述的具有可靠关闭装置的阀和第2.3.1.3段所述的阀之间的管段上备有设施,在前者所指的阀被关闭时,能安全地透气。
2.3.1.5 自动关闭装置
2.3.1.5.1 惰性气体鼓风机和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1、2.4.3.1.2和2.4.3.1.3段规定的预定限值来布置。
2.3.1.5.2 气体调节阀的自动关闭装置应按第2.4.3.1.4段的规定布置。
2.3.1.6 含氧多的气体
按照第2.4.3.1.5段,当惰性气体的含氧量以体积计超过8%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改善气体的质量。除非气体的质量得到改善,否则所有液货舱作业应予暂停,以避免空气被吸入舱内,而且第2.3.1.4.3 段所述的隔离阀也应关闭。
2.3.2 惰性气体管线
2.3.2.1 在第2.2.4和2.3.1.4段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前方,惰性气体总管可以分成两根或两根以上的支管。
2.3.2.2 惰性气体供给总管应装有通向每一个液货舱的支管。惰性气体总管应装有截止阀或等效控制装置,将每一个液货舱隔开。如果装的是截止阀,则应设有锁闭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控制系统应提供该阀操作状况的明确信息。
2.3.2.3 对于混装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水舱与其它舱隔开的装置应由盲板法兰组成,当载运油类以外货物时,这种法兰应一直保持在原来的位置上,但《惰性气体系统导则》有关章节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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