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1 每一喷水器分区都应包括能自动发出声、光信号的报警装置,当任一喷水器工作时,能在一个或几个指示装置中发出信号。该警报系统应能指示系统中发生的任何故障。此种装置应显示出该系统所服务的哪个分区内已经发生火灾,并应集中于驾驶室或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此外,该装置的声光报警设施还应位于上述处所以外的位置,以确保火灾信号能立即被船员收到。
2.5.2.2 在第2.5.2.1款中所述指示装置的位置之一应设有能够对每一喷水器分区的报警和指示器进行试验的开关。
2.5.2.3 喷水器应设置在被保护处所的顶部位置,并保持适当的间隔,使喷水器所保护的额定面积保持不少于5 l/m2/min的喷水量。但是,如果表明不比上述效果差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主管机关也可以准许使用适当分布的不同喷水量的喷水器。
2.5.2.4 在每一指示装置处应有表或图显示该装置所涉及的处所和有关每一分区的位置,并应有试验和保养的适当说明。
2.5.3 试验
应设有降低系统压力来试验水泵自动工作的装置。
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章详细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一般要求
2.1.1 所要求的任何具有手动操作呼叫点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能在任何时间立即工作。
2.1.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但可允许在控制板上关闭防火门及作类似用途。
2.1.3 对系统和设备应作适当设计,以能承受船上通常遇到的供电电压变化和瞬时波动、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潮湿、冲击、碰撞和腐蚀。
2.1.4 区址识别能力
具有区域编址识别能力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应布置成:
.1 设有确保在回路中发生的任何故障(例如停电、短路、接地等)将不 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的装置;
.2 作出在发生故障(例如电气、电子、信息等)时能够使系统恢复到最 初的配置状态的所有安排;
.3 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不会妨碍任何其他探测器发出另外的火灾报警信号;和
.4 回路不得穿过同一处所两次。如果这样做不切实际(例如对于大的公 共处所),则确有必要第二次穿过该处所的那部分回路应尽可能远离 回路的其它部分。
2.2 供电源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供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一套为应急电源。应由专用的独立馈线来供给电力。这些馈线应接至位于或临近于探火系统配电板上的自动转换开关。
2.3 组件要求
2.3.1 探测器
2.3.1.1 探测器应通过热、烟或其它燃烧产物、火焰或这些因素的任何组合而动作。主管机关可以考虑采用根据其它能指示初始火灾的因素而动作的探测器,但其灵敏度应不低于上述探测器。感焰探测器只能作为感烟或感温探测器的补充。
2.3.1.2 所有梯道、走廊和起居处所内的脱险通道要求的感烟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在烟密度超过12.5%每米减光率之前动作。但在烟密度超过2%每米减光率之前不应动作。安装在其它处所的感烟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灵敏度极限内进行动作。
2.3.1.3 感温探测器应经过验证,当温度以每分钟不超过1℃的速率升高时,在温度超过78℃之前动作,但在温度超过54℃之前不应动作。升温率更大时,感温探测器应在主管机关考虑到避免探测器不灵敏或过度灵敏的情况时认为满意的温度极限内动作。
2.3.1.4 安装在干燥室和通常环境温度较高的类似处所的感温探测器的动作温度可以达到130℃,在桑拿房可达到140℃。
2.3.1.5 所有探测器的型式均应能接受正确工作试验并且无需更换任何部件便能恢复到正常的监测状态。
2.4 安装要求
2.4.1 分区
2.4.1.1 探测器和手动操作呼叫点应按组分成若干分区。
2.4.1.2 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区段,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对于配有远距离逐一识别的火灾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覆盖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探测器分区的循环电路,不应包括A类机器处所的火灾探测器分区。
2.4.1.3 如果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不包括远距离逐一识别每个探测器的装置,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分区通常不允许覆盖多于一层甲板,但包含围蔽梯道的分区除外。为避免延误识别火源,每一分区所覆盖的围蔽处所的数量限额应由主管机关限定。无论如何,不允许一个分区内的围蔽处所多于50个。如果该系统配有远距离逐个识别的火灾探测器,则分区可覆盖几层甲板,并服务于任何数目的围蔽处所。
2.4.1.4 在客船上,如果没有能够远距离逐个识别每一个探测器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则一个分区的探测器所服务的处所不得同时包括船舶两舷,不得多于一层甲板,也不得位于超过一个主竖区。但是,如果这些处所位于船艏或船艉,或者所保护的是不同甲板上的同类处所(如风机房、厨房、公共处所等),探测器同一分区所服务的处所可多于一层甲板上的处所。在宽度小于20m的船上,探测器的同一分区可同时服务于船舶两舷的处所。在配有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客船上,一个分区可为船舶两舷上和多层甲板上的处所服务,但这些处所应位于1个主竖区内。
2.4.2 探测器的定位
2.4.2.1 探测器应安装在能获得最佳性能的位置。靠近横梁和通风管道或气流会影响探测器性能的其它位置或有可能产生冲击或物理性损伤的位置都应予避开。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要有0.5米,但在走廊、贮藏间和梯道中除外。
2.4.2.2 探测器的最大间距离应符合下表:
表9.1 探测器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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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的最大地板│中心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 ┃
┃ │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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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温 │ 37m2 │ 9m │ 4.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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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烟 │ 74 m2 │ 11m │ 5.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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