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目录
序言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第3章 人员保护
第4章 灭火器
第5章 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6章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第7章 固定式压力水雾和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8章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9章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10章 取样探烟系统
第11章 低位照明系统
第12章 固定式应急消防泵
第13章 脱险通道的布置
第14章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第15章 惰性气体系统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前 言
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提供具体工程规范的国际标准。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本规则对于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要求的消防安全系统将具有强制性。本规则今后的任何修正案都必须按该公约第VIII条规定的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1章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则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第II-2章所述消防安全系统。
1.2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规则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的消防安全系统。
2 定义
2.1 主管机关系指船舶的船旗国政府。
2.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3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定义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4 就本规则而言,公约第II章规定的定义同样适用。
3 等效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为了给消防安全系统的现代技术和开发留有余地,如果能满足公约第II-2章F部分的要求,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消防安全系统。
4 毒性灭火剂的使用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无论是本身还是在某种可能条件下,某灭火剂的使用会释放有毒气体、液体和其它物质,其数量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应禁止使用。
第2章 国际通岸接头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标准尺寸
国际通岸接头法兰的标准尺寸应符合下表要求:
表2.1国际通岸接头标准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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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尺 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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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径 │178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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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径 │64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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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圈直径 │132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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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槽口 │直径为19 mm的孔4个,等距离分布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圈上,开槽┃
┃ │口至法兰盘的外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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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厚度 │至少为14.5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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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和螺母 │4副、每副的直径为16 mm,长度为50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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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材料和配件
国际通岸接头应用钢材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并设计成能承受1.0 N/mm2的工作压力。法兰的一侧应为平面,另一侧应为永久附连于船上消防栓或消防水带的对接口。国际通岸接头应与适合承受1.0 N/mm2工作压力的任何材料的垫片,连同直径16 mm、长度为50 mm的4个螺母和8个垫圈一起保存在船上。
第3章 人员保护
1 适用范围
本章具体规定了公约第II-2章所要求的人员保护的规范。
2 工程规范
2.1 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包括一套个人设备和一副呼吸器。
2.1.1 个人配备
个人配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及灼伤和蒸汽烫伤。 其外表面应能防水;
.2 长统靴,由橡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
.3 一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保护的硬头盔;
.4 一盏认可型的安全电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小时。在液货船上使用的和拟用于危险区域的安全电灯应为防爆型;以及
.5 能提供高压绝缘保护的带柄斧头。
2.1.2 呼吸器
呼吸器应为瓶内空气储存量至少为1200l的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或可供使用至少30分钟的其它自给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所有气瓶都应能够互换使用。
2.1.3 救生绳
对每一呼吸器都应配有一根长度至少30 m的耐火救生绳。救生绳应能够成功通过5分钟的3.5 kN静荷载认可试验而不失效。救生绳应能够用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单独的系带上,以防止在使用救生绳时呼吸器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