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专家组裁决应为书面,说明裁决理由,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并写明专家姓名。
(d)专家组裁决及不同意见通常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关于文件长度的要求。
任何不同意见均应与多数意见裁决一并列明。如果专家组认为所涉争议不在争议解决办法第4(a)条范围内,他应予以声明。如果在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专家组认定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或其投诉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其裁决宣布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
16、裁决送达当事人
(a)在收到专家组向其传送的裁决后,争议解决机构应于3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ICANN。有关的注册管理机构应立即将其根据争议解决办法执行裁决的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争议解决机构和ICANN。
(b)除专家组另有决定外(见争议解决办法第4(j)条),争议解决机构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及其执行日期于社会公众可自由进入的网站上公布。无论如何,任何裁决中有关投诉构成恶意的部分均应予以公布。
17、和解或其他终止程序的理由
(a)如果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专家组应终止行政程序。
(b)如果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因任何原因行政程序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专家组应决定终止行政程序,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18、司法程序的效力
(a)一旦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就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争议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行政程序,或继续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b)行政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就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争议提起任何司法程序,其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争议解决机构。见上述第8条。
19、费用
(a)投诉人应根据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金额,向争议解决机构支付起始固定的费用。如被投诉人根据第5(b)(iv)条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裁断,三人专家组固定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交付争议解决机构。见第5(c)条。在所有其他情形下,投诉人应承担争议解决机构所有的费用,第19(d)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应根据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规定,将适当比例的起始费用,如果有的话,返还给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