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家组由一人组成时,该专家一经指定,或当专家组由三人组成时,最后一位专家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即应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10、专家组一般性权利
(a)专家组应以其根据争议解决办法和本规则而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行政解决程序。
(b)在所有的案件中,专家组应确保当事人双方被平等的予以对待,每一方当事人均拥有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
(c)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形下延长本规则或专家组所确定的期限。
(d)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e)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争议解决办法和本规则对多个域名争议合并审理。
11、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解决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b)专家组可裁定要求当事人提交的任何非以行政程序所使用语言作成的文件均应全部或部分地附有行政程序所应使用语言的译文。
12、进一步陈述
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可自行决定要求当事人一方就所涉案件提供进一步的陈述及有关证据。
13、当庭听证
除非专家组自行决定,作为一个另外,当庭听证对裁断投诉确有必要,正常情况下当庭听证不应予以安排(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所进行的任何听证)。
14、缺席
(a)如若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形下,不遵守本规则或专家组所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行政程序,直至就所涉投诉作出裁决。
(b)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形下,不遵守本规则中任何规定或本规则下任何要求或专家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15、专家组裁决
(a)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办法、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b)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在其依据第6条被指定后14日内将有关投诉裁决提交给争议解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