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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a)每个争议解决机构应拥有并公开印发专家组成员及其资质的名册。
  (b)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第3(b)(iv)条和第5(b)(iv)条),争议解决机构将在其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提交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专家组成员名册中指定一单人专家组成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支付。
  (c)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的一方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争议解决机构应根据第6(e)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支付,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者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由双方各半分担。
  (d)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了三人专家组,投诉人应在载有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信息的答辩书后5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的姓名和详细联络信息。这些候选人可从经CANN确认的任一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e)一旦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的一方选择了三人专家组,争议解决机构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如果争议解决机构不能在5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双方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位专家,争议解决机构将从其专家组成员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应由争议解决机构从其提供给当事人的5位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对第三位专家的指定应合理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正如当事人双方在其收到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5位候选人名单后5日内所明确的那样。
  (f)一旦专家组成立,争议解决机构应将指定的专家名单及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将其关于投诉的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7、独立与公正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争议解决机构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8、当事人与专家组间的联络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能与专家组进行任何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通过争议解决机构以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管理人员进行。
  9、案件移交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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