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
(i)对投诉书中的投诉和主张予以具体反驳,并申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保留注册和继续使用争议域名的所有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的该部分内容字句表述及文件页数均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列明的要求);
(ii) 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权的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 确定在行政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无论是仅针对(A)电子文件,还是(B)亦包括有形书面文件;
(iv)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已选择一人专家组(见第3(b)(iv)条),应声明其是否相反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
(v)如果投诉人抑或被投诉人选择了三人专家组,则应提供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 (这些候选人可从任一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vi)明确与成为任一投诉标的的域名相联系的或相关的、已经开始或业已终止的任何其他司法程序;
(vii)声明已经依照第2(b)条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并且
(viii)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
“被投诉人确认,答辩书中所含信息就其所知只完整的和准确的。该答辩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被投诉人保证答辩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能通过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的状态。”及
(ix)任何答辩赖以依存的单据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
(c)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裁断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被投诉人则应承担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所应收取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应要求交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d)应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可在个别案件中延长提交答辩的期限。该期限亦可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展延,只要该约定经争议解决机构确认。
(e)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审理争议。
6、专家组的指定及裁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