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说明任何其他已经开始或已经终止的与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相关联的司法程序;
(xii)声明已经根据第2(b)条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及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格式封面;
(xiii)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关于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交互管辖法域的法院予以管辖;
(xiv)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投诉人同意,其有关域名注册、争议或争议解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a)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其故意行为除外,(b)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注册官员,及(d)ICANN以及上述各机构的指导专家、官员、雇员及代理机构。”
“投诉人确认,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投诉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投诉人保证投诉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能通过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的状态。”及
(xv)包括争议域名应予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副本及投诉赖以依存的任何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在内的任何单据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
(c)投诉人可对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只要所投诉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并持有。
4、投诉通知
(a)争议解决机构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如果投诉书符合争议解决办法及本规则的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第19条交纳的费用后3日内依第2(a)条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连同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说明性格式封面)送达被投诉人。
(b)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存有形式方面的缺陷,他应立即将业经确定缺陷的性质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缺陷予以修改。投诉人未能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者,将视为撤回投诉,但并不妨碍投诉人提出的其他投诉。
(c)争议解决机构依第2(a)条完成其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责任之日即为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开始之日。
(d)争议解决机构应立即将行政程序开始日期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ICANN。
5、答辩
(a)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