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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ICANN 1999年10月24日)


  由ICANN核可的统一争议解决办法下的争议解决行政程序受本规则及ICANN通过其网页发布的补充规则所约束。
  1、定义
  在本规则下:
  投诉人:指提起有关域名注册投诉的一方当事人。
  ICANN:指国际互联网域名及代码分配合作中心。
  交互管辖法域:指(1)注册管理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要域名持有人在其注册协议中已将有关域名使用争议或产生于域名使用的争议交付该法域法院司法管辖)或(2)争议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管理机构档案资料中所记载的域名注册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用以解决有关域名注册争议的专家小组。
  专家组成员: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作为专家组成员的专家。
  当事人:指投诉人或被投诉人。
  办法: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通过援引而被并入并成为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争议解决机构:指由ICANN所确认的争议解决服务机构。机构名单见网址www. icann. org/udrp/approved-providers. htm。
  注册机构:指被投诉人具以注册已成为被争议域名的机关。
  注册协议:指注册机构与域名持有人间所达成的协议。
  被投诉人:指针对之以提起控诉的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反向域名侵夺: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业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
  补充规则指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用以调整争议解决程序的本规则的补充规则。
  2、送达
  (a)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该项责任即行消失:
  (i)按(A)域名注册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载的域名注册人及其指定的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以及(B)域名注册机构提供的域名注册时使用的帐务往来的所有通信及传真地址,将投诉书送达给被投诉人的;及
  (ii)通过电子邮件向以下地址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可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A)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技术、管理及帐务网络信息中包含的电子邮件地址;
  (B)postmaster@<争议域名>电子邮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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