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 各会员承认公众使用国际公众通信业务进行通信的权利。各类通信的服务、资费和保障对于所有用户均应相同,不得有任何优先或优待。
第34条 电信的停止传递
180 1.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防碍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私务电报保留停止传递的权利,但须立即将停止传递这类电报或其一部分的情况通知原发报局。如这种通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则不在此限。
181 2.各会员对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违反国家法律、防碍公共治安或有伤风化的任何其他私务电信,也保留予以截断的权利。
第35条 业务的中止
182 每一会员保留中止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或则中止其全部业务,或则仅中止某些通信联络和(或)某几种通信的发送、接收和经转;但必须立即将这类行动通过秘书长通知每一其他会员。
第36条 责任
183 各会员对国际电信业务的用户,尤其在赔偿损失的要求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7条 电信的保密
184 1.各会员同意采取与其所使用的电信系统相适应的一切可能措施,以确保国际通信的机密。
185 2.但是,各会员保留将这种国际间的通信通知主管当局的权利,以保证其国内法律的实施或其所缔结的国际公约的履行。
第38条 电信信道和设备的建立、操作和保护
186 1.各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在最佳的技术条件下建立为迅速和不间断地交换国际电信所必需的信道和设备。
187 2.对于这些信道和设备,必须尽可能用经实际操作经验证明属于最佳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必须经常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而得到改进。
188 3.各会员应在其管辖权限内保护这些信道和设备。
189 4.除另有专门协议制定其他规定外,每一会员应采取必要步骤,保证维护其所控制的那部分国际电信信道。
第39条 违反规定的通知
190 为便于实施本组织法第6条规定,各会员应保证互相通知违反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的事例。
第40条 有关生命安全的电信的优先权
191 国际电信业务对于有关海上、陆上、空中或外层空间生命安全的一切电信以及世界卫生组织非常紧急的疫情电信,必须给予绝对优先权。
第41条 政务电信的优先权
192 应始发者的特别要求,政务电信(见本组织法附件第1014款)可在不违反本组织法第40和60条规定的情况下,在可行范围内享有先于其他电信的优先权。
第42条 特别协议
193 各会员为本身、经其认可的业务经营机构以及其他经正式核准业务经营机构保留订立不涉及一般会员的电信事务的特别协议的权利。但是,这种协议在涉及其操作可能对其他会员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时,以及广泛地说在涉及其操作可能对其他会员的其他电信业务的操作造成技术危害时,不得与本组织法、公约或行政规则的条款相抵触。
第43条 区域性大会、协议和组织
194 为解决可在区域范围内处理的电信问题,各会员保留可以召开区域性大会、订立区域性协议和成立区域性组织的权利。但是,这种协议不得与本组织法或公约相抵触。
第Ⅶ章 关于无线电的特别条款
第44条 无线电频谱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使用
195 1.各会员应努力将所使用的频率数目和频谱宽度限制到为足以满意地开放必要业务所需的最低限度;为此,须尽早采用最新的技术发展成果。
196 2.在使用无线电业务的频带时,各会员应牢记,无线电频率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是有限的自然资源,必须依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合理而有效率地节省使用,以使各国或国家集团可以在照顾发展中国家和某些国家的地理位置的特殊需要的同时,公平地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
第45条 有害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