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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152 (3)电联的选任官员或任何职员,除作为其职责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与电信有关的企业,或享有任何财务权益。然而,“财务权益”一词不应解释为继续享受由先前的受雇或服务所产生的离职后的福利。
  153 (4)为保证电联有效地工作,任何有本国国民当选为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局主任的会员国应尽可能避免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召回该人员。
  154 2.在招聘职员和确定服务条件时,应首先考虑使电联获得在工作效率、能力、道德诸方面具有最高标准的人员,并应适当注意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内招聘职员的重要性。
  第28条 电联的财务
  155 1.电联的经费开支包括以下机构的费用:
  156 a)理事会;
  157 b)总秘书处和电联各部门;
  158 c)全权代表大会和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159 2.电联的经费开支应由其会员和按照公约有关规定获准参加电联活动的实体或组织所交纳的会费支付。每一会员和任何这种获准的实体或组织须交付一笔与其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所选会费等级的单位数目成比例的金额。
  160 3.(1)会员可以自由选择其摊付电联经费开支的会费等级。
  161 (2)应在全权代表大会结束后6个月内按照公约中所载的会费等级表进行这种选择。
  162 (3)如果全权代表大会通过对公约中会费等级的修正案,秘书长应将该项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每个会员。在该通知日期后6个月内,各会员应将按修正后的有效会费等级表选择的会费等级通知秘书长。
  163 (4)每个会员按照上述第161或162款选择的会费等级在上述条款中所述的6个月期满后一年的下一个月1日起方可适用。
  164 4.在上述第161和162款分别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作出决定的会员应保持原先选择的会费等级。
  165 5.会员选择的会费等级只能按照上述第161、162和163款予以降低。但是,如遇发生自然灾害而必须实施国际援助计划这类特殊情况时,理事会在某一会员提出申请并证明不能保持其原来选择等级的会费时,可以核准该会员减少会费单位数。
  166 6.同样,如果会员在上述第163款中所规定的日期起的新的会费期内交纳会费的相对状况明显劣于原先的状况,则该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选择低于按上述第161款选择的单位等级。
  167 7.本组织法第43款所述区域性大会的会费应由有关区域所有会员,以及适宜时由参加大会的其他区域的会员,根据各自认担的会费单位等级摊付。
  168 8.会员和上述第159款中所提及的实体或组织应预付根据理事会所核准的以年度预算及理事会核准的任何调整所算出的每年应摊会费。
  169 9.对电联欠款的会员在其欠款额等于或大于2个年度应付会费的总额时,应丧失其按本组织法第27和28款所规定的表决权。
  170 10.有关上述第159款所指的实体或组织和国际组织认担会费的具体规定,载明在公约内。
  第29条 语言
  171 1.(1)电联的正式和工作语言是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172 (2)按照全权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这些语言应用以起草和出版电联的文件和文本,各语种文本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相同;在电联的大会和会议期间应用这些语言相互传译。
  173 (3)如有差异或争议,应以法文本为准。
  174 2.如果大会或会议的全体与会者一致同意,则可用少于上文所提到的语言进行讨论。
  第30条 电联的会址
  175 电联的会址在日内瓦。
  第31条 电联的法律权能
  176 电联在其每一会员的领土上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权能。
  第32条 大会和其他会议的议事规则
  177 1.电联的大会和会议在进行其工作安排和讨论时应采用公约中的议事规则。
  178 2.大会和理事会可以通过议事规则以外的认为必需的规则。但是,这种附加议事规则必须与本组织法和公约相一致,大会通过的附加议事规则应作为大会文件予以公布。

第Ⅵ章 关于电信的一般条款

  第33条 公众使用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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