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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120 2.在上述范围内,电信发展部门的具体职能是:
  121 a)提高决策者对电信在本国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作用的认识水平,并对可能的政策和结构选择提供信息和建议;
  122 b)通过增强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管理、资金筹集和科研及研制的能力,并考虑其他相关机构的活动,特别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电信网及业务的发展、扩大和运营;
  123 c)通过与区域性电信组织和全球性及区域性开发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电信的发展,监督其发展计划中所列项目的情况以保证其正常执行;
  124 d)通过促进确定优惠和有利的信贷额度并与全球性和区域性金融和发展机构进行合作,搞活资金筹集,以对发展中国家的电信领域提供援助;
  125 e)根据发达国家网络的变化和发展,推动和协调向发展中国家加速转让适当技术的计划;
  126 f)鼓励工业界参与发展中国家的电信发展,并对适当的技术的选择和转让提供建议;
  127 g)必要时,对技术、经济、财政、规章和政策问题提供建议、进行或主持研究,包括对电信领域内具体项目的研究;
  128 h)在制订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网的总规划时与其他部门、总秘书处和其他有关机构合作,以便为提供电信业务而促进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129 i)在履行上述职能时,特别注意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130 3.电信发展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131 a)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132 b)电信发展研究组;
  133 c)当选主任领导下的电信发展局。
  134 4.电信发展部门的成员如下:
  135 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136 b) 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22条 电信发展大会
  137 1.电信发展大会是讨论和审议与电信发展有关的题目、项目和计划并给电信发展局提供指示和指导的论坛。
  138 2.电信发展大会包括:
  139 a)世界性电信发展大会;
  140 b)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141 3.在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召开一次世界性电信发展大会,并根据资金情况和轻重缓急,召开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142 4.电信发展大会不产生最后文件,其最后结论采用决议、决定、建议或报告的形式。这种结论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相一致。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143 5.电信发展大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23条 电信发展研究组
  144 电信发展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24条 电信发展局
  145 电信发展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Ⅴ章 关于电联职能行使的其他条款

  第25条 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146 1.世界国际电信大会可以部分地或在特殊情况下全部地修订国际电信规则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与其议程有关的具有世界性的任何问题。
  147 2.世界国际电信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本组织法和公约相一致。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第26条 协调委员会
  148 1.协调委员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3个局的主任组成,由秘书长主持;在秘书长缺席时,由副秘书长主持。
  149 2.协调委员会作为内部管理班子进行工作,它在不属于某一部门或总秘书处专职范围内的行政、财务、信息系统和技术合作事宜以及对外关系和新闻宣传方面向秘书长提供咨询意见和实际协助。协助委员会在进行审议时须充分顾及本组织法和公约的规定、理事会的决定和电联的整体利益。
  第27条 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
  150 1.(1)电联的选任官员和职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电联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并不得以与其国际官员身份不符的方式行事。
  151 (2)每一会员应尊重电联选任官员和职员的职责的绝对国际性,不得设法影响其工作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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