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1.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由在无线电领域内完全有资格的并在频率的指配和利用方面具有实际经验的选任委员组成。每个委员应熟悉世界特定区域的地理、经济和人口状况。他们应独立地并且在兼职的基础上为电联履行职责。
94 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95 a)按照无线电规则和相关的无线电通信大会可能作出的任何决定,批准程序规则,包括技术标准。程序规则将由主任和无线电通信局在实施无线电规则登记会员的频率指配时使用。关于这些规则应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如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将问题提交下次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
96 b)审议实施上述程序规则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其他事宜;
97 c)按照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履行组织法第78款中所述的关于频率指配和使用的任何附加职责以及相关的大会或理事会在获得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为筹备这种大会或贯彻其决定所规定的任何附加职责。
98 3.(1)在行使委员会职责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是代表各自的会员国或某一区域,而应作为国际公共托管物的管理人进行工作,特别是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干预与委员自己的主管部门直接有关的决定。
99 (2)委员会的任何委员不得向任何政府或会员国或任何公立或私立机构或个人请求或接受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指示。他们不得采取与上述第98款规定的与身份不相符的任何行动或参加与这种身份不相符的任何决定。
100 (3)每个电联会员应该尊重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的绝对国际性,并且不得设法影响他们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101 4.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法载明在公约内。
第15条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
102 无线电通信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16条 无线电通信局
103 无线电通信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Ⅲ章 电信标准化部门
第17条 职能和结构
104 1.(1)电信标准化部门的职能是通过研究技术、操作和资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通过建议,以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从而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电联关于电信标准化方面的宗旨。
105 (2)电信标准化部门和无线电通信部门关于共同关心问题的明确职责,需按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密切合作,继续予以审议。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之间应进行紧密协调。
106 2.电信标准化部门应通过以下机构工作;
107 a)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
108 b)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09 c)当选主任领导下的电信标准化局。
110 3.电信标准化部门的成员如下:
111 a)所有电联会员的主管部门(系当然成员);
112 b)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批准的任何实体或组织。
第18条 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
113 1.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114 2.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应四年召开一次;然而,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增开一次大会。
115 3.世界电信标准化大会的决定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与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相一致。当大会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考虑可预见到的所涉财务影响,并应避免通过可能会使开支超过全权代表大会规定的经费限额的决议和决定。
第19条 电信标准化研究组
116 电信标准化研究组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20条 电信标准化局
117 电信标准化局主任的职责载明在公约内。
第Ⅳ章 电信发展部门
第21条 职能和结构
118 1.(1)电信发展部门的职能是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述的电联宗旨,并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电联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实施联合国开发系统项目或其他资助安排的执行机构的双重职责,以便通过提供、组织和协调技术合作及援助活动促进和加强电信的发展。
119 (2)无线电通信部门、电信标准化部门和电信发展部门的活动应是发展方面按照本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紧密合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