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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第4条 电联的法规
  29 1.电联的法规为:
  ——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
  ——国际电信联盟公约,以及
  ——各行政规则。
  30 2.本组织法是电联的基本法规,其条款由公约的条款加以补充。
  31 3.本组织法和公约的条款由管制电信的使用并对全体会员均有约束力的下列行政规则进一步加以补充:
  ——国际电信规则,
  ——无线电规则。
  32 4.如本组织法与公约或行政规则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组织法为准。如公约与行政规则的条款有矛盾之处时,应以公约为准。
  第5条 定义
  33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
  34 a)在本组织法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构成本组织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该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
  35 b)在公约内使用的并在其附件中定义的术语(在本组织法附件中未予定义)构成公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具有公约附件中所赋予的意义;
  36 c)行政规则中定义的其他术语具有各该规则中所赋予的意义。
  第6条 电联法规的执行
  37 1.各会员在其所建立或经营的从事国际业务的或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所有电信局和电台内,有义务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规定,但是,根据本组织法第48条规定免除这种义务的业务除外。
  38 2.各会员还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责令所有经其批准而建立和经营电信并从事国际业务或经营能够对其他国家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的电台的经营机构遵守本组织法、公约和行政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7条 电联的结构
  39 电联的组成:
  40 a)电联最高权力机构全权代表大会;
  41 b)代表全权代表大会行事的理事会;
  42 c)世界国际电信大会;
  43 d)无线电通信部门,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无线电通信大会、无线电通信全会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44 e)电信标准化部门,包括世界性电信标准化大会;
  45 f)电信发展部门,包括世界性和区域性电信发展大会;
  46 g)总秘书处。
  第8条 全权代表大会
  47 1.全权代表大会由代表各会员的代表团组成。该大会4年召开一次。
  48 2.全权代表大会应:
  49 a)为实现本组织法第1条所规定的电联宗旨确定总政策;
  50 b)在审议理事会关于自上届全权代表大会以来电联活动和所建议的电联战略政策及规划的报告后,通过其认为适宜的决定;
  51 c)在审议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电联工作的一切有关问题后,制订电联的预算,并按照对上述第50款中的报告所作的决定确定电联经费开支的最高限额;
  52 d)拟订有关电联职员编制的一般指示,必要时制订电联全体官员的底薪、薪给标准和津贴及养恤金制度;
  53 e)审查电联账目,并在需要时予以最后核准;
  54 f)选举在理事会工作的电联会员;
  55 g)选举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的局主任作为电联的选任官员;
  56 h)选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委员;
  57 i)需要时分别根据本组织法第55条和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审议和通过本组织法和公约的修正案;
  58 j)必要时缔结或修订电联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协定,审查理事会代表电联与这类国际组织所缔结的临时协定,并对之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
  59 k)处理可能必须处理的其他电信问题。
  第9条 关于选举及有关问题的原则
  60 1.全权代表大会在进行本组织法第54至56款中所述的任何选举时应确保:
  61 a)理事会成员的选举需适当注意世界所有区域公平分配理事会的席位;
  62 b)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局主任和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委员都应是电联不同会员的国民,选举时应适当考虑世界各区域间按地域公平分配名额;关于选任官员,还应适当考虑本组织法第154款中所含的原则;
  63 c)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应以其个人的身份从电联会员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每一电联会员只能提名一名本国国民作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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