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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要求书应由申请人签名。
 第五十四则 有资格提出要求书的申请人
 54.1居住地和国籍
  为了第三十一条第(2)款的目的,申请人的居住地和国籍应按第18.1条和第18.2条予以确定。
 54.2数名申请人对于所有选定国是相同的
  假如所有的申请人都是为了所有选定国的目的,则有权利根据第三十一条第(2)款提出要求书,如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是:
(i)受第二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并已按照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a)项的规定提出国际申请;
(ii)按照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b)项有资格提出要求书的人,并已按照大会的决定的规定提出国际申请。
 54.3数名申请人对于不同选定国是不同的
(a)为了不同选定国的目的,可以指明不同的申请人,假如就各个选定国而言,为了这一个国家的目的所指明的申请人中至少有一名是:
(i)受第二章约束的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并已按照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a)项提交了国际申请;
(ii)根据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b)项有资格提出要求书的人,并已按照大会决定的规定提交国际申请。
(b)如就任何一个选定国而言,第(a)款所规定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则该国家的选定,应被认为是未提出的。
 54.4申请人更改或姓名更改
  申请人或姓名的任何更改,应按照申请人或受理局的要求,由国际局登记,并即通知有关国际初步审查当局和选定局。
 第五十五则 文种(国际初步审查)
 55.1要求书
  要求书应使用国际申请所使用的文种,或者,在根据第55.2款的规定需要译文的情况下,应使用译文所用的文种。
 55.2国际申请案
(a)假如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不是和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同一个国家专利局或政府间组织的组成部分,而且假如国际申请使用的文种不是国际局和主管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签订的协议所规定的文种或几种文种中的一种,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该申请案的译文。
(b)提交译文不应迟于下述两个日期中的后一日期。
(i)第46.1条规定的期限终止的日期;
(ii)提交要求书的日期。
(c)译文中应有一项声明,说明就申请人所知道的,译文是完整的和忠实的。此项声明应由申请人签名。
(d)如第(b)款和第(c)款规定没有得到履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请求申请人在提出请求后一个月之内予以履行。如果申请人没有照做,则该要求书应被视为没有提出过,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即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
 第五十六条 后 选 定
 56.1在要求书提出之后的选定
  国家的选定,如要求书没有提名,则应通过由申请人签名的通知予以生效。国家的选定应认证国际申请和要求书。
 56.2国际申请的认证
  国际申请应按照第53.6条的规定予以认证。
 56.3要求书的认证
  要求书应依据提交日期和所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名称予以认证。
 56.4后选定的表格
  后选定最好是写在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的印刷的表格上。如果不是写在这种表格上,其措词最好如下:“关于由……(申请人)于……向……提交,编号……的国际申请案(以及于……向……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签名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三十一条补充选定以下国家:……”
 56.5后选定的文种
  后选定应使用与要求书相同的文种。
 第五十七则 处 理 费
 57.1交付费用的条件
  每一申请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必须交付费用以贴补国际局(“处理费”)。
 57.2数额
(a)处理费数额应为十四美元或六十瑞士法郎,并增加此数额与国际局根据第三十六条第(2)款须将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译成文种种数相同的倍数。
(b)凡由于后选定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根据第三十六条第(2)款须由国际局增设一种或数种文种,则应补交处理费,每一种增设文种应交付十四美元或六十瑞士法郎。
 57.3交付的方式和时间
(a)除第(b)款规定外,处理费应由要求书所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集,并应在要求提交时交付。
(b)第57.2条第(b)款所规定的一切补充处理费应由国际局收集,并在后选定提交时交付。
(c)处理费应以要求书所提交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规定的货币交付。不言而喻,在上述单位转交给国际局时,处理费可以自由兑换成瑞士货币。
(d)补充处理费应可用瑞士货币交付。
 57.4欠付(处理费)
(a)凡遇处理费未按照第57.2条第(a)款和第57.3条第(a)和(c)款的要求交付,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请求申请人从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交付。
(b)凡遇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遵照请求行事,则要求书应视为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处理费之日收到的,除非根据第60.1条第(b)款规定,可以用较晚的日期。(c)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遵照请求行事,则要求书应被视为没有提出过。
 57.5欠付(补充处理费)
(a)如补充处理费没有按照57.2条第(b)款和第57.3条第(b)和(d)款的要求予以交付,国际局应请求申请人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补充处理费。
(b)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遵守请求,则后选定应被视为是在国际局收到补充处理费之日收到的,除非按照第60.2条第(b)款的规定,可以用较晚的日期。(c)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遵守请求,则后选定应被视为没有提出过。
 57.6退款
  处理费连同任何补充费一概不予退款。
 第五十八则 初步审查费
 58.1要求付费的权利
(a)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为补贴其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和执行本条和本规则委托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一切其它任务,可以要求申请人交付费用(“初步审查费”)。(b)初步审查费的数额和交付日期,假如有的话,应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予以确定,但是,上述日期不应早于处理费的交付日期。
(c)初步审查费应直接交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如该单位是一个国家局,则初步审查费应以该局规定的货币交付。如该单位是一个政府间组织,则初步审查费应以该政府间组织所在国的货币交付,或以任何其它可以自由兑换成上述国家的货币交付。
 第五十九则 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59.1根据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a)项提出的要求
  为了根据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a)项提出的要求,各个受第二章规定约束的缔约国,遵照第三十二条第(2)款和第(3)款所述可以应用的协议的条款,应通知国际局那一个或那几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负责主管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这些申请案是提交给该国的国家局,或者,根据第19.1条第(b)款规定的情况,提交给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局,或者,代理上述局的政府间组织的。国际局应立即公布此类情况。如遇负责主管的有几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则第35.2条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后可以适用。
 59.2根据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b)项提出的要求
  关于根据第三十一条第(2)款第(b)项提出的要求,大会在指定主管国际申请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如遇该申请案所提交的国家局是一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大会应优先指定这个单位,如遇该国家局不是一个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大会应优先指定该局推荐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六十则 要求书或选定中的某些缺点
 60.1要求书中的缺点
(a)假如要求书不符合第五十三则和第五十五则所规定的条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请求申请人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更改缺点。
(b)假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遵照请求改正缺点,则该要求书应被认为是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更正之日收到的。或者,当处理费根据第57.4条第(b)款于较晚的日期收到,则要求书应被认为是在这个日期收到的。
(c)假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遵照请求改正缺点,则要求书应被视为没有提出过。
(d)假如国际局注意到缺点,则应提请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注意缺点,而该单位则应按照第(a)款至第(c)款的规定行事。
 60.2后选定中的缺点
(a)假如后选定不符合第五十六则所规定的条件,国际局应请求申请人在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更正缺点。
(b)假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遵照请求更正缺点,则该后选定应被认为是在国际局收到更正之日收到的,或者,根据第57.5条第(b)款收到补充处理费,则该后选定应被认为是在收到补充处理费之日收到的。
(c)假如申请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遵照请求更正缺点,则该后选定应被视为没有提出过。
 60.3未遂选定
  假如申请人曾试图选定一个不是指定国家或不是受第二章约束的国家,则该未遂选定应被视为是未提出的。国际局应即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一则 要求书或选定的通知
 61.1给国际局、申请人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通知
(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在要求书一式两份的表格上均注明收到日期,或者如可行的话,第60.1条第(b)款所述日期。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立即将原本送交国际局,而将副本存档。
(b)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立即将要求书的收到日期书面通知申请人。假如要求书根据第57.4条第(c)款或第60.1条第(c)款,已被视为没有提出过,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即通知申请人。
(c)国际局应将任何后选定的收到和收到日期,立即通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和申请人。该日期应为国际局收到的确切日期,或者如可行的话,第60.2条第(b)款所述日期。假如后选定根据第57.5条第(c)款或第60.2条第(c)款已被视为没有提出过,则国际局应即通知申请人。
 61.2给选定单位的通知
(a)凡第三十条第(7)款所规定的通知应由国际局执行。
(b)通知应标明国际申请的编号和提出日期、申请人的姓名、受理局的名称、要求优先权(在提出优先权要求的情况下)的申请案的提出日期,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收到要求书的日期,以及就后选定而言,国际局收到后选定的日期。
(c)通知应在优先权日期起第十八个月结束以后立即送交选择单位,或者,如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较早送到,则在报告送到的同时。此类通知后生效的选定应在已经生效后立即予以通知。
 61.3向申请人提供情况
  国际局应将第61.2条所述通知已予施行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它应向申请人说明,根据第三十九条第(1)款第(b)项对于各选定国家是否有适用的限期。
 第六十二则 给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副本
 62.1国际申请案
(a)凡遇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与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同一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的组成部分,则同一档案可同时供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之用。
(b)凡遇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不是与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同一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的组成部分,则国际局应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时,或者,如要求书的收到在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则应在收到要求书时立即将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的副本送交上述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在已经根据第十七条第(2)款第(a)项的规定发表一项声明取代国际检索报告的情况下,则前句中涉及国际检索报告的地方均应视为是涉及上述声明的。
 62.2修正
(a)凡根据第十九条提交的修正应由国际局立即转交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假如在提出此类修正时,已经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则申请人在向国际局提交修正的同时,应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交修正的副本。
(b)假如第十九条(见第46.1条)所确定提交修正的限期已经终止而申请人尚未提交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修正,或者假如申请人已经宣布他不想作上述条款规定的修正,则国际局应即通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六十三则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最低条件
 63.1最低条件的定义
  第三十二条第(3)款所述最低条件如下:
(i)该国家局或该政府间组织必须有具备技术上胜任审查工作的资格的专职雇员至少一百人;
(ii)该局或该组织必须至少掌握现成的,专门为审查而整理的第三十四则所述的最低限度的文件;
(iii)该局或该组织必须有职员在必要的技术方面有能力作审查工作的人员并至少具备理解第二十四则所述最低限度文件书写或翻译所用的文种的语文条件。
 第六十四则 国际初步审查的已有技术水平
 64.1已有技术水平
(a)为了第三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的目的,利用书面公开(包括绘图或其它图示)的方式使世界各地众所周知的一切事物,假如这种情况发生在有关日期之前,则应认为是属已有技术水平。
(b)为了第(a)款的目的,有关日期应是:
(i)除第(ii)项外,在国际初步审查之下的国际申请案的提交日期;(ii)凡遇在国际初步审查之下的国际申请合法地要求前一个申请案的优先权,该前一个申请案的提交日期。
 64.2非书面公开
  凡利用口头公开,使用、展览或其它非书面方式(“非书面公开”)做到众所周知的情况发生在第64.1条第(b)款规定的有关日期之前,而这种非书面公开的日期是在有关日期之后已经做到众所周知的书面公开中予以说明的,则该非书面公开不应被认为是为了第三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目的的已有技术水平的组成部分。但是,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应以第70.9条所规定的方式提请对此类非书面公布的注意。
 64.3某些公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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