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从属权项
(a)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权项(从属形式的权利要求,以下简称“从属权项”)的全部特征的任何权项,如果可能的话,在一开始就应提及一个或几个其他权项,然后说明提出权利要求的补充特征。任何涉及一个以上其他权项(“复合从属权项”)的从属权项应提及唯一可供选择的权项。复合从属权项不得作为另一复合从属权项的基础。(b)任何从属权项都应被当作包含着在它所提及的权项中所含有的一切限制因素。如果从属权项系复合从属权项,则应被当作包含着被认为与它有关的特定权项中所含有的一切限制因素。
(c)任何追述到一项以前的权项的从属权项,以及任何追述到几项以前的权项的从属权项,都应尽可能地并用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把它们归并在一起。
6.5实用新型
依据国际申请,在指定国寻求批准实用新型,当国际申请一旦在该国开始处理,可以对第6.1条至6.4条规定的事项,应用该国关于实用新型的国内法的规定,来取代上述这些规则,但应给予申请人从第二十二条所适用的时限届满之日起至少两个月的时间,以便使他的申请适合上述国家法规定的要求。
第七则 附 图
7.1流程图和图解
流程图和图解应被视为附图。
7.2时限
第七条第(2)款第(ii)项所载的时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得适当,并决不能短于从发出要求按上述条款提出附图或补充附图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两个月。
第八则 文 摘
8.1文摘的内容和格式
(a)文摘应包括下列内容:
(i)说明书、权项和任何附图中所包含的公开内容的概要。概要应表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应写得使人能清楚地看懂技术问题,能通过发明掌握解决这一问题的要点和了解发明的主要用途;
(ii)如果适当,在国际申请所包含的一切公式中最能表示发明特征的化学公式。
(b)文摘应写得如写公开说明所允许的那样简明(如果是英文或译成英文后最好是五十至一百五十个字)。
(c)文摘不得包含关于要求专利之发明的所谓优点和价值的说明,或关于它的推理性应用。
(d)国际申请案的文摘中所提到的和在用图来说明的每一主要技术特征之后都应加上一个括在括号内的参照符号。
8.2未提出需同文摘一起公布的图
如申请人未按第3.3条(a)款(iii)项所载的规定作出说明,或如国际检索单位发现,除了申请人所提出的那幅图或那几幅图外,在所有附图的所有图中,有一幅或几幅更能表示发明的特征的图,它得指明它这样认为的一幅或几幅图。国际局所作的公告就应采用国际检索单位所指明的那一幅或那几幅图。否则,在上述公告中就应采用申请人所提出的那一幅或那几幅图。
8.3起草的指导原则
文摘应草拟得使它能在检索该特定技术方面成为有效的审查工具,特别是能帮助科学家、工程师或研究人员就是否需要对国际申请案本身进行参考的问题,提出意见。
第九则 不得使用的措词等
9.1定义
国际申请案不得包括:
(i)违反道德的措词或附图;
(ii)违反社会秩序的措词或附图;
(iii)贬低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特定的人的产品或制作方法的声明,或者贬低任何这类人的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合法性的声明(仅仅与原有技术作比较,不得被认为是本质上的贬低);
(iv)根据情况,任何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声明或其他事项。
9.2没有遵守的提示
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指出未遵守第9.1条的规定,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地对他的国际申请案作相应的更正。如没有遵守的提示系由受理局提出,则该局应通知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局。如没有遵守的提示系由国际检索单位提出,则该单位应通知受理局和国际局。
9.3 与第二条第(6)款的关系
第二条第(6)款所载的“贬低声明”应具有第9.1条第(iii)款所规定的含义。
第十则 术语和标记
10.1术语和标记
(a)度量衡单位应当用公制表示,如果用别的制度表示,则应加注公制计量。(b)温度应当用摄氏温度表示,如果用别的方法表示,则应加注摄氏温度。(c)密度应当用公制单位表示。
(d)对于热、能、光、声和磁的表示,以及数学公式和电的单位的表示,应遵守国际实践中的规则,对于化学公式,应当使用一般采用的符号、原子重量和分子式。(e)总的说来,应当只采用在技术上一般公认的这些技术术语、标记和符号。(f)在国际申请案或其译文是用英文或日文书写时,小数点应用句点表示。当国际申请案或其译文是用英文或日文以外的文字书写时,它就应当用逗号表示。
10.2一致性
术语和标记在整个国际申请中应当统一。
第十一则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11.1副本的数目
(a)除了第(b)款规定的以外,国际申请和在清单(第3.3条(a)款(ii)项)中所开列的每一文件应当用一份副本。
(b)任何受理局都可以要求把国际申请以及除费用收据或交费支票以外的清单(第3.3条(a)款(ii)项)上所开列的任何文件,交两份或三份副本。如果是那样,受理局就应当负责证实第二和第三副本与登记副本一致无误。
11.2对于复制的适用性
(a)国际申请的所有组成部分(即:请求书、说明书,权项、附图和文摘),都应当具备供摄影、静电复制、照相胶印法和缩微拍摄等直接复制成任何数目的副本的条件。
(b)所有纸张都应当无折痕和裂纹;不得将它们折叠。
(c)每一张纸都只应使用一面。
(d)除了第11.13条(j)款规定的以外,每一张纸都应当是竖式使用(即:短的两边在上和下)。
11.3使用的材料
国际申请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应写在柔韧、结实、洁白、平滑、无光和耐久的纸上。
11.4单页的纸张,等等
(a)国际申请的每一组成部分(请求书、说明书、权项、附图、文摘)都应另起一页。
(b)国际申请的所有纸张都应装订成查阅时容易翻页,为了复制,应当容易拆散和重新订合。
11.5纸张的大小
纸张的大小应当是A4型(29.7厘米×21厘米)。但是,任何受理局可以接受写在另一种大小纸张上的国际申请案,只要其登记副本,在转送至国际局时,其纸张大小是A4,如果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也这样要求时,其检索副本纸张的大小也应是A4。
11.6纸张页边的空白
(a)包括申请书、说明书、请求权项和文摘的纸张,其最小的页边空白应当如下:
除申请书以外,第一页纸顶上空白:8厘米
其它的纸顶上空白:2厘米
左边空白:2.5厘米
右边空白:2厘米
底下空白:2厘米
(b)对(a)规定的页边空白,建议的最大数如下:
除申请书以外,第一页纸顶上:9厘米
其它纸顶上:4厘米
左边:4厘米
右边:3厘米
底下:3厘米
(c)在有绘图的纸上,能用面不得超过26.2厘米×17.厘米。纸张在可用或已用的地方不得有框子,其最小页边空白应当是如下:
顶上:2.5厘米
左边:2.5厘米
右边:1.5厘米
底下:1.0厘米
(d)第(a)至第(c)所规定的页边空白适用于A4大小的纸张,因此,即使受理局接受其它大小的纸张,其A4大小的登记副本,以及在如此要求下的A4大小的检索副本应当留出上述页边空白。
(e)国际申请书在提交时,其页边空白必须是完全空白的。
11.7页数编号
(a)包括在国际申请书中的所有页数,都应当连续地用阿拉伯数字编号。(b)数字应在纸页的上边中间,但不在空白处。
11.8行数编号
1.坚决建议对说明书的每一页和权利要求书的每一页,每逢第五行编一个号。2.号码应放在左边,空白的右手。
11.9正文文件的书写
(a)申请书、说明书、权项和文摘应当打字或印刷。
(b)只有图解符号和图解字体,化学和数学公式以及某些日本文的字体,在必要时可以手写或描绘。
(c)打字应当用11/2的行距。
(d)所有正文文件应当用的字体是:其大写字母不小于0.21厘米高,应当用黑的,擦不掉的颜色,以符合第11.2所指定的要求。
(e)就打字的行距和字体的大小而言,第(c)和(d)两款将不适用于日本文字的正文。
11.10正文文件中的附图、公式和列表
(a)申请书、说明书、权项和文摘中不得有图。
(b)说明书、权项和文摘可以包括化学或数学公式。
(c)说明书和文摘可以包括列表;任何权项只有在其要求的主题需要利用列表时,才能包括列表。
11.11绘图中的词
(a)绘图不得包括正文内容,绝对不可少的单词或词组,诸如“水”“气”“开”“关”“AB间的横断面”,以及就电路图和方框图或流程图来说,为理解所必不可少的少数短语除外。
(b)一切字样,如果翻译,应当可以把它们覆盖,而不妨碍附图线条。
11.12改动等等
每一页纸都应当合乎情理地没有抹擦,没有改动,没有迭写和行间加字。在例外的情况下,如果对内容的真实性不成问题,以及对良好复制要求没有什么损害,可以允许不遵守这一规定。
11.13对附图的专门要求
(a)附图应当制成耐久的,黑色或兰色的,颜色应有足够的深度,粗细均匀,线条光洁,不得使用彩线条。
(b)横断面应由倾斜影线示明,倾斜线不得妨碍参照符号和主线条的清楚认读。(c)绘图的比例及其图形制作的明晰应当在将其线条缩小至三分之二的摄影复制品时,仍能容易地辩认所有细节。
(d)在例外的情况下,图纸上注比例时,应当用图形表示。
(e)在附图上出现的一切数字,字母和参考线条都应当简单,明了。括号、圆圈或引号都不得和数字与字母联起来用。
(f)附图中的所有线条,通常应当用制图仪器绘制。
(g)每一幅图的每一组成部分同该图中的其它组成部分应有适当的比例,凡是为了看清该图而非采取另外的比例不可时除外。
(h)数字和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0.32厘米,至于附图上所用字母,应当用拉丁字母,凡是习惯法的地区,应当用希腊字母。
(i)附图的同一张纸上,可以包括几幅图。凡两张或两张以上的图页实际上形成一幅完整的图时,几张纸上的图形排列时应当做到:合并成一幅完整的图时,不得遮盖在不同纸张上出现的任何图的任何部分。
(j)不同的图形应当不浪费篇幅地安排在一张纸或几张纸上,最好采用竖式位置,清楚地彼此分隔开来。
(k)不同的图幅应当在(申请文件)纸张的编号之外,用阿拉伯字连续地编号。(l)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参照符号不得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m)在国际申请的自始至终,应当是相同参照符号赋予相同的特征。
(n)如果附图包括许多参照符号,则坚决建议另附开列所有参照符号及其所赋特征的名细表。
11.14后交文件
第十则和第11.1条至11.3条也适用于提出国际申请以后提交的任何文件,例如,修正页,修改权项。
11.15译文
任何指定局不得要求,随国际申请提出的译文必须符合对该国际申请提出时所规定的以外的要求。
第十二则 国际申请的文种
12.1国际申请
任何国际申请都应当用这种文字或这几种文字中的一种提出,这种或这几种文字是国际局和负责对那项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指定的,其条件是,如果协议指定几种文字,受理局可以规定,国际申请必须用它所指定的那种文字,或那几种文字之一提出申请。
12.2国际申请的变更
国际申请的任何变更,例如修改和更正应当用上述申请的同样的文字提出。(参看第66.5条)
第十三则 单 项 发 明
13.1必要条件
国际申请应当只涉及一项发明,或者涉及连接起来形成一项总的创造性概念的一组发明(“单项发明的必要条件”)。
13.2不同类别的权项
第13.1条应被特别看作允许下列两种可能性中的任何一种:
(i)除对某一特定产品单独的权项以外,在同一国际申请中,包括对一道特别适合于上述产品制造工序的一项单独权项;以及在同一国际申请中,包括对上述产品的一项使用的一项单独权项;
(ii)除对某一特定工序的单独权项以外,在同一国际申请中,包括对进行上述工序而特别设计的器械和工具的一项单独权项。
13.3一个类别和相同类别的权项
除第13.1条规定的以外,应当允许在同一国际申请中,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同一类别的单独权项(即:产品、工序、器械或使用),这些要求不能由一项总的权项所随意包括。
13.4从属权项
除第13.1条规定的以外,应当允许在同一国际申请中包括适当数目的从属的权项,以确定一项独立的权项中所声称的发明的独特形式,即使任何从属权项的特点可能被认为它们本身构成了一项发明。
13.5实用新型
在国际申请的基础上,在该国寻求授予实用新型的任何指定国家,一旦国际申请的处理在那个国家开始,就可取代第13.1条至13.4条所规定的情况,而适用该国国家法关于实用新型的规定,其条件是,应让申请人有至少两个月的时间,从适用于条约第二十二条的时限期满开始,使他的申请适应于上述国家法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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