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
第1章
第1.4款
(a)区域集团的提议
<行动守则应适用于供方将技术越过国境与取方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或当事双方不定居于、或不设立于同一国家时彼此所进行的技术转让交易;也适用于当事双方定居于、或设立于同一国家,但其中至少一方为外国实体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在其他方式下直接或间接地由外国实体控制,而供方又未在技术取方国家发展所转让的技术,或当它作为转让外国拥有的技术的中间人时,彼此之间的技术转让交易。>*/***
<行动守则适用于供方将技术越过国境转与取方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各国也可以通过本国法律,规定行动守则的原则也适用于当事方在它们国境内进行的交易。>*
(b)贸发会议秘书长和会议主席的建议
1.4.“本行动守则适用于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就本守则而言,凡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交易即为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包括当事方中至少有一方为非定居于或设立于同一国家内的交易方的中间人或代表的一切交易。各国可根据第3章的规定,将守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国境内各方之间的交易。”
第1.6款
1.6.本守则中凡提到“国家”或“政府”,无论是否为“贸发会议成员”,应解释为包括区域国家集团在内,但以本守则所列职权范围内有关职权为限。
附录D
第4章
(a)各区域集团的意见
A节(起段)
为了促进本守则的目标,特别是为了避免<不合理地>**限制贸易<以及>**/***<或者>*不利地影响到国际技术流动的惯例,尤其是妨碍技术取方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惯例,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要>*/***<应>**自行约束,<在发给专利或诀窍许可、或发给与专利或诀窍相联系的商标许可时,>**不采取下列各种惯例<或有类似影响的惯例。>*<,除非某项惯例>**/***<在某一个别情况下>**<符合下列条款的例外规定或解释,或是合理的,>**<下列的某一项限制性惯例是否>*<在个别情况下符合本守则的目标,>*/***<这点>***<应根据其目的及其对实际情况的影响加以审查,>*/***要考虑到<这是否适用于>*/***<所有>**有关情况,包括安排开始时的情况<,以及它能否为关于管制限制性惯例的国家或区域法律或规章所允许>*。
<同一业主和企业之间的惯例和限制,应根据适用于所有技术转让交易的规则、例外和因素加以审查。这些惯例如果在其他情况下可予接受,并且对技术转让没有不利影响,则可视为不违反本守则的规定。>*<认识到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同一公司所属企业彼此之间为了推行工作合理化或合理分工而作的限制,通常视为不违反本章的规定,除非这种限制实际等于在有关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不合理地限制竞争对手企业的贸易。>**
10.出口限制
施行地区或数量限制,或规定产品的出口或出口价格必须事先得到同意,或对利用所供应的技术生产的可出口产品提高付款额,以这类限制方法<不合理地>**禁止或<严重>**/***妨碍出口<,除非有充分理由,>**/***<例如:>**<为防止这类产品输往该产品受供方工业产权保护的国家>**/***<,或输往有关诀窍尚保有其机密性的国家>**<,或输往已得供方授予>**/***<专有权>***<许可>**<使用有关技术的国家>**/***。
14.在技转安排期满后的限制
在技转安排期满或终止后,<或在该项诀窍已因取方以外行动而失去其机密性之后,>*限制使用该项技术<,除非该项技术仍受法律保护,或者尚未因取方以外行动而公开>**/***。
15.<限制数量、范围等>*/***
<不合理地>***<限制产品的范围、数量和(或)生产能力*/***<,和(或)限制活动范围>*。
16.<质量控制的使用>*/***
<供方使用取方不需要或不愿意的质量控制方法或标准,除非>*/***<为了满足担保的需要,或>***<由于产品有供方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商品名称>*/***。
17.<使用商标的义务>*/***
<要求在使用所供应的技术时,使用特定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商品名称>*/***<;但供方有权要求在产品上标明供方名称>***。
18.<要求提供合股资本或参与管理>*/***
<迫使取方提供合股资本或让供方参与取方的管理,作为取得技术条件>*/***。
19.<安排的期限没有限制或过长>*/***
<技术转让安排的期限没有限制或过长>*/***。
20.<限制使用已进口的技术>*
<限制散播和(或)扩大使用已进口的技术。>*
(b)临时委员会会议期间编写的案文
起段
4.1.如果本章所述的限制性惯例会对国际技术转让发生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则国际技术转让交易应避免采用这种惯例。
4.2.为第4.1款目的对具体情况下的某一惯例作出评价时应当考虑到:是否与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一致和所有其他有关情况,包括交易的总目标和对取方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以及除其他外在安排开始时的情况下当事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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