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请联合国系统,特别是工发组织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有关的研究报告、文件和报告,并加以审议;
(d)研究同本规则有关的有关技术转让交易方面的数据和向各国提出要求后所收到的其他有关资料可能显示出来的问题;
(e)针对有关本守则、有关其目标的全面实现、以及有关各国在国家一级为促使本守则--包括其目标和原则--生效而采取适当步骤等事项,收集和散发资料。
(f)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包括本守则的适用和执行,向各国提出适当的报告和建议;
(g)就本守则各项规定的适用主办座谈会、讲习班和类似的会议,但需由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应经贸易和发展理事会批准;
(h)至少每年一次向贸易和发展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8.2.2.国际性体制机构在执行其职责时,既不能起法庭的作用,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对各国政府或各个当事方就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进行的活动或行为,作出裁决。当某一项技术转让交易当事方发生争端时,国际性体制机构应避免卷入。
8.2.3.国际性体制机构应制订必要的程序来处理有关机密的问题。
8.3.审查程序
8.4.秘书处
国际性体制机构的秘书处应是贸发会议秘书处。秘书处在接到国际性体制机构的请求后,应向该机构提出有关的研究报告、文件和其他资料。秘书处在接到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后,应与它们协商,并应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通过有关单位协助它们在国家一级适用本守则。
8.5.一般规定
第9章 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附录 尚在审议的有关悬而未决问题的案文
附录A 第六届会议上审议的案文
1.会议主席在第六届会议期间提出的案文
序言
(11)
确认一项普遍适用的行动守则对大家有益,所有国家应鼓励和帮助其公私企业在各方面遵守本守则的规定。
(12)
兹议定由普遍接受的各项建议组成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如下:
第1章
1.4
行动守则适用于国际技术转让交易。
第2章
2.1(九)
详细列细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应避免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4章
有关技术转让交易的惯例
4.1
为了促进本守则的目标和原则,下列各种惯例如在个别情况下具有不适当的限制性,会不利地影响国际技术转让,应予避免。
4.2
评价某一惯例在某一个别情况下是否应予避免时,应顾及所有有关情况和交易的通盘目的,包括它对取方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以及有关市场的状况。
4.3
虽然本章的规定适用于涉及任何当事方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但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惯例应根据其特殊关系予以考虑。
4.4
本章的规定不应解释为使依适用的区域或国家法律属于非法的其他当事方惯例或行为成为合法。
4.5
这些惯例如下:*
1.回授条款
要求取方将取得技术后作出的改进部分,在由供方专享的基础上,不需供方给予补偿或承担互惠义务,或当转让或回授会使供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时,转让或回授给供方或供方指定的任何其他企业。
2.对效力的异议
要求取方对被转让的专利和其他保护发明办法的效力,或对供方所要求或取得的其他此种权利的效力,不表示异议,但承认任何因这种异议而引起的关于当事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将按照有关的适用法律和符合该法律的协定条款予以解决。
3.独家经营
限制取方就类似的或由竞争性的技术或产品签订销售协定、代理协定或制造协定的自由,或取得竞争性技术的自由,而这类限制并非确保取得合法利益所需,尤其非为确保所转让技术的机密性、或非为保证尽力履行经销或推销义务所需。
4.对研究的限制
限制取方从事旨在按当地情况吸收和更改所转让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或限制取方实行与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有关的研究发展计划。
5.对使用人员方面的限制
要求取方使用供方指定的人员,除非为了保证转让和开始使用技术的传授阶段的效率而有此需要;或其后已有经充分训练的当地人员或已培训了这种人员时,仍继续作这种要求;或妨碍使用技术取方国家的人员。
6.限定价格
管制取方对用所得技术制造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作为技术转让对象的市场上所定的价格。
7.对技术更改的限制
禁止取方按当地情况更改进口技术或对进口技术加以革新的限制,或在取方自行负责作出更改且不使用技术供方的名称、商标、服务标志、商品名称时,迫使取方在设计或规格上不愿意或不必要的变更,而且除非这种更改不适当地影响这些产品或其制造程序,必须将这些变更提供给供方、供方指定人或其他领许可证者,或者作为供方向其顾客提供的产品中的部件或零件。
8.包销协定或独家代理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