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利用当地可得资源
(一)明确规定在有关工作方面使用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派和提供的受过充分培训的或合适的当地人员,包括经理人员在内,以及培训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派和提供的具有适当技能的当地人员;
(二)明确规定使用由可能的技术受方指明并提供的当地可得的材料、技术、技艺、顾问和工程服务以及其他资源;
(b)提供技术服务
明确规定对所转让技术的引用和操作提供技术服务;
(c)分项转让
根据可能的取方提出的要求,可能的供方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就所转让技术的各个环节提供资料,例如对可能的供方所提报价进行技术、体制和财务评价所需的各种资料,以便作出充分的分项转让安排。
5.3.商业谈判惯例
当事各方在谈判技术转让协定时,应遵守公道、诚实的商业惯例,因此:
(a)可能的双方
(一)公平合理的条件
甲 应本着诚意进行谈判,以便及时达成含有公平合理的商业条款的协定,包括关于支付许可证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报酬等的协议;
乙 索取的价格或报酬应公平合理、清楚列明,并在可行范围内加以详细说明,使取方能够将其同取方所知按类似条件转让的其他类似技术的价格或报酬加以比较,以评价其公平合理程度;
(二)有关资料
应考虑互通情报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将自己以前已有的可能影响到设想中的技术转让的安排告知对方;
(三)机密资料
应遵守任何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将得自对方的一切机密资料予以保密;得自可能的当事一方的机密资料,应只用于评价该当事方的报价或要求,或用于当事各方同意的其他目的;
(四)停止谈判
如果在谈判期间,任何一方认为无法达成满意的协定,可停止谈判;
(b)可能的双方
有关资料
应向可能的技术供方及时提供取方国家在技术条件、官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法规方面同谈判中的那项技术的转让和使用有关的现有具体资料,只要这种资料是供方为配合本章所述发展目标所需;
(c)可能的供方
有关资料
(一)应把他实际知道的、所供技术在按拟议协定的条件使用时不符合技术取方国家内他已经知道与该项技术有关的、或已提请他特别注意的某些卫生、安全和环境规定的一切原因,以及供方已知道使用该技术和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可能引起的一切卫生、安全和环境方面的严重危险,及时地通知可能的技术取方;
(二)应把他实际知道的、他按拟议协定的规定授与权利或提供援助和服务的权力所受的任何限制,包括一切会直接地不利影响到要转让的权利的存在和有效性的未决官方程序或诉讼,通知可能的技术取方;
提供附件、备件、部件等
(三)应尽可能地考虑到取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向取方供应供方所生产的、为使用被转让的技术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和部件,在别无其他来源时尤应如此。
合同阶段--起段
5.4.技术转让协定应按照第5.1款,规定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合同义务,包括关于付款的义务在内,适当时,除其他外,还包括下列规定:
(一)改进部分的获得
在一定期间或协定有效期间内,可获得按协定所转让技术的改进部分;
(二)机密性
(三)争端的解决和适用的法律
(四)技术规格
技术供方担保,其技术符合技术转让协定所列的规格;
(五)适用性
技术供方担保,其技术如果遵照供方按协定提供的具体的操作规则使用,可适用于当事各方所议定和协定所规定的货物制造或提供服务;
(六)对被转让技术的权利
技术供方声明,在签署协定之日,供方绝不知道按协定规定的用法使用技术会侵害第三方的有效专利权或类似的发明保障;
(七)质量水平和商誉
如果协定包括使用供方的商标、商品名称或类似的商誉标志,技术受方承诺,维持议定的质量水平;双方并承诺避免采取旨在或故意损害另一方商誉或名声的行动;
(八)性能担保
规定供方已同意担保的技术性能标准,包括规定达到这些标准的要求,详细说明如何确定性能是否已达标准,以及说明性能不达标准的后果;
(九)提供文件
供方承诺,为协定直接规定的特定目的他应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数据,将按照协议正确地、完整地及时提供;
(十)训练人员、提供附件、备件和部件
根据第5.2(a)(一)款和第5.3(c)(三)款进行谈判后,将遵照谈判的结果,适当地提供人员训练,供给附件、备件和部件;
(十一)赔偿责任
规定任一方因不履行技术转让协定所规定责任而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失、损坏或伤害的问题。
第6章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6.1.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和问题,发达国家政府为了促进和鼓励发展中国家科技能力的建立和加强,以便同它们合作,帮助它们努力达到其经济社会目标,应直接或通过有关国际组织,采取充分的具体措施,特别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