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就所转让技术的各种要素提供资料,例如提供对交易进行技术、体制和财务评价所需的资料,以便利作出适当的分项转让安排,避免不适当或不必要的成套转让。
(九)详细列明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要><应>避免采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十)考虑到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以及它们谈判地位的强弱,为它们拟订一套适当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2.2.原则
(一)本行动守则普遍适用。
(二)各国有权采取一切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的适当措施,其方式应符合其国际义务,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方的合法利益,同时鼓励按照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
(三)促进和管制技术转让交易时应确认下述原则:各国的主权和政治独立(尤其包括对外政策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各国主权平等。
(四)各国应在国际技术转让中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各种技转合作不应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这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经济稳定发展、增进各国的一般福利、及促进不因此种差异而加以歧视的国际合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本守则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损及或贬低联合国宪章的条款或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的行动。不言而喻,转让技术时应遵照本守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五)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的责任,必须与不作为当事方的国家政府的责任明确划分。
(六)技术供方和受方必须互相得益,以便维持和增加技术的国际交流。
(七)促进和增加以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条件取得技术的机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机会,是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过程的基本要素。
(八)确认国家法律给予工业产权的保护。
(九)技术供方在技术取方国家里经营时,应尊重该国的主权和法律,适当地考虑到该国所宣布的发展政策和优先次序,努力为技术取方国家的发展作出实际贡献。当事各方在彼此接受的条件下从事谈判、签订、执行技术转让协定的自由,应建立在尊重本守则规定的上述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基础上。
第3章 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
3.1.各国在通过有关技术转让交易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并由于环境变化而必须加以修改时,有权采取如本章第3、4款列举的措施,以下列各条作为采取措施的行动基础;
(一)承认技术流动同容许和对待这种流动的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二)为国际技术转让创造良好有利的环境;
(三)公平地考虑到所有当事方的合法利益;
(四)考虑到本守则的原则和目标,鼓励并促进按照彼此同意的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技术转让;
(五)考虑到这种交易特有的不同因素,如当地条件、技术的性质,转让的范围等;
(六)符合它们的国际义务。
3.2.各国采取的措施,包括主管行政机构的决定在内,应按照公认的法律程序和本守则的原则及目标,公平合理、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所有当事方,法律规章应明确规定,并可以随时公开地查阅。与主管行政机构的决定有关的资料,也应在适当范围内广为传播。
3.3.每个国家在制订有关保护工业产权的法规时,应考虑到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应保证其国家法律授予的工业产权及其国家法律确认的其他有关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3.4.关于管制技术转让的流动和影响的措施、关于技术交易的财务和技术问题的措施、以及关于组织形式和体制的措施,其范围包括:
财务
(a)关于外币付款和汇款的外汇管理条例;
(b)本国信贷和筹资设施的条件;
(c)付款的可转移性;
(d)税捐待遇;
(e)定价政策;
重新谈判
(f)技术转让交易重新谈判的规定、条件和客观标准;
技术问题
(g)技术转让交易各组成部分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及其付款问题;
(h)对技术转让交易加以分析和评价,以协助当事各方进行谈判;
(i)使用当地的和进口的部件;
组织形式和体制
(j)技术转让交易的评价、谈判和登记;
(k)技术转让交易的规定、条件和期限;
(l)本国取方企业在所有权和(或)控制权上的丧失;
(m)对可能把本国企业排挤出本国市场的外国协作安排和协定,进行管制;
(n)规定外国企业的活动领域,选择技术转让的途径、体制、组织形式,对技术转让交易的事先或事后批准及其在这些活动领域内的登记;
(o)对不符合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法律、规章和行政决定的交易,判定其法律效力;
(p)制定或加强国家行政体制,执行和适用本行动守则以及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
(q)开辟适当的途径,在技术转让领域促进资料和经验的国际交流。
第4章 <技术转让方面的惯例和安排的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性商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