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1985年6月5日拟定)
序言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会议
(1)认识到科学和技术在所有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在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的基本作用,
(2)相信技术是人类进步的关键,各国人民都有权享受科技的进步和发展,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3)铭记着联合国大会和其他机构、特别是贸发会议就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作出的有关决定,
(4)认识到需要促进充分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发展,以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并需要同发展中国家合作,配合它们本身在这方面的努力,作为迈向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决定性一步,
(5)切望为了和平、安全和国家独立,并为了所有国家的利益,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6)力求促进增加国际技术转让,让所有国家,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及其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均有同等参与机会,
(7)认识到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需要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
(8)提请注意必须改善技术资料的交流,特别是促使关于有无代用技术的资料,以及关于如何选择符合发展中国家具体需要的适当技术的资料,得到最广泛、最充分的交流。
(9)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有效地帮助发展中国家选择、取得和有效使用适合它们需要的技术,以便逐步提高经济水平,改善生活条件,
(10)相信订立一项行动守则将帮助创造条件,有利于在当事各方彼此同意和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国际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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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定义和适用范围
1.1.在本行动守则中:
(a)“当事人”指从事一般被认为是属于商业性质的国际技术转让交易的公法和私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个体的或集体的,诸如公司、商号、合伙和其他社团或其综合组织,不论它们是由国家、政府机构、法人或个人设立、拥有或控制,不论它们在什么地方经营,以及国家、政府机构和国际、区域和分区组织。“当事方”一词除上述实体外,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联合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不论它们之间和之中的经济和其他关系。
(b)“取方”指在技术转让中取得许可使用或利用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某一项具有或不具有产权的技术和(或)有关权利的当事方。
(c)“供方”指在技术转让中授予许可、出售、转让或以某他方式供应一项具有或不具有产权的技术和(或)有关权利的当事方。
1.2.在本守则中,技术转让指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
1.3.技术转让交易指上述第1.2款中规定的技术转让各当事方之间的安排,特别是以下各情况:
(a)各种形式工业产权的转让、出售和授予许可,但不包括在技术转让交易中的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品名称除外;
(b)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基本或详细工程设计、培训方案和设备、技术咨询服务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训练等方式,提供的诀窍和技术知识;
(c)提供关于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的技术知识;
(d)提供关于取得、安装和使用以购买、租借或其他方法得到的机器、设备、中间货物和(或)原料所需的技术知识;
(e)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1.4.国际技术转让交易
1.5.本行动守则普遍适用,既适用于技术转让交易的所有当事方,也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集团,不论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及其发展水平如何。
1.6.区域国家集团
第2章 目标和原则
2.本行动守则以列项目标和原则为基础:
2.1.目标
(一)制定普遍、平等的标准,作为技术转让交易当事各方间和有关各国政府间的关系的基础,考虑到它们的合法利益,适当地承认发展中国家实现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特殊需要。
(二)促进当事各方间及其政府间的互相信任。
(三)鼓励在交易当事各方的谈判地位均衡、任何一方不滥用其优势地位的条件下进行技术转让交易,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交易,从而达成彼此满意的协定。
(四)促进和增加技术资料、特别是关于有无代用技术的资料的国际交流,作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评价、选择、更改、发展和使用技术的先决条件。
(五)促进和增加有产权和无产权的技术的国际交流,加强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能力的增长,使它们更多地参与全世界的生产和贸易。
(六)更多利用技术去认明和解决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包括发展它们的国民经济基本部门。
(七)制定国际准则,以利拟订、通过和执行关于技术转让的国家政策、法律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