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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

  如受惠国或为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行使来自最惠国条款的权利,须遵循包括有最惠国条款的条约规定的,或授与国同受惠国之间另行议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同给予第三国须补偿的待遇的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没有规定补偿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毋须补偿的权利,不因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有补偿的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六条 同授与国和受惠国之间协定的限制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根据其与第三国之间的国际协定,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协定规定的仅仅适用于授与国和第三国之间关系的那种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七条 同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给予第三国的待遇或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根据一项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八条 同给予第三国以国民待遇的事实无关
  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权利,不因授与国已给予第三国以国民待遇这一事实而受影响。
   第十九条 主题相同的最惠国条款与国民待遇或其他待遇
  1.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不因授与国已同意也给予受惠国的同于最惠国条款的主题的国民待遇或其他待遇而受影响。
  2.受惠国根据最惠国条款,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不影响授与国已同意也给予受惠国的同于最惠国条款的主题的国民待遇或其他的待遇。
   第二十条 根据最惠国条款产生的权利
  1.受惠国为了自身或为了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根据最惠国条款所享受的没有规定补偿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产生于授与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上述同样关系的人或事以相应待遇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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