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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


  联合国大会第1803(XII)号决议,第17届联合国大会第1194次会议1962年12月14日通过
  联合国大会,
  回顾了1952年1月12日通过的第523(VI)号大会决议以及1952年12月21日通过的第626(VII)号大会决议;
  铭记1958年12月12日通过的第1314号(VIII)号大会决议,根据此项决议,设立了“自然资源永久主权问题委员会”,责成该委员会全面调查作为自决权基本构成要素的、有关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状况,并在必要场合,提出建议,以加强此种主权;同时决定:在全面调查各民族和各部族对本族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享有情况时,应当适当注意各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适当注意在发展中国家经济开发方面鼓励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铭记1960年12月15日通过的第1515(XV)号大会决议,此项决议曾经提出建议:应当尊重各国处置本国财富和自然资源的独立自主权利;
  认为在这个方面采取的任何措施,其基础必须是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认为下文第四款的规定,绝不损害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在既得财产上对于继承国和继承政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一问题的任何方面的立场,这些财产是在某些国家过去处在殖民统治下尚未获得完整主权以前就已被他人取得的;
  注意到有关国家和政府的继承问题,目前正在作为优先事项,由“国际法委员会”加以审议;
  认为应当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与财政协定,必须以平等原则以及各民族和各部族都享有自决权的原则作为基础;
  认为提供经济和技术援助、贷与款项以及增加外国投资,都不得附加与接受国利益相抵触的各种条件;
  认为互相交换可能促进开发和利用上述财富与资源的科技情报,可以获得各种效益;在这方面,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理应发挥重大作用;
  特别重视有关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以及保证这些国家经济独立的问题;
  注意到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
  殷切希望联合国根据在经济开发方面、特别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方面实行国际合作的精神,进一步审议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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