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四 行政理事会主席任命调停人
(一)如果委员会未在秘书长发出登记通知书后的九十日内成立,或未在当事者另行约定的期限内成立,任何一方当事者可以通过秘书长向行政理事会主席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任命调停人或任命尚未任命之调停人,并指定一名调停人为委员会主席。
(二)上款规定应准予适用于当事者同意由调停人推举委员会主席而未能推举之情形。
(三)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请书副本送达他方当事者。
(四)行政理事会主席应参照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在尽可能征询当事者的意见后,于收到申请书后三十日内,满足该要求。
(五)秘书长应将行政理事会主席之任何任命或指定即时通知当事者。
规则五 任命之接受
(一)有关一方或双方当事者应将各名调停人之任命通知秘书长,并说明其任命方式。
(二)秘书长一旦收到当事者或行政理事会主席任命调停人的通知后,应尽快求得被任命者之接受。
(三)如果调停人未在十五日内接受任命,秘书长应及时通知当事者,如该调停人系由主席任命,还应通知主席,邀请他们,按先前之任命方式任命其他调停人。
规则六
(一)秘书长通知当事者全体调停人均已接受任命之日,应视为委员会已经成立和调停程序已经开始。
(二)在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或在第一次会议中,各调停人得签署如下声明:
“就本人所知,本人没有理由推辞在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就……与……之间的争议所成立之调停委员会任职。
“对于本人由参与本调停程序所知之任何情事以及委员会起草之任何报告之内容,吾将严守秘密。
“除解决投资争议的公约和依其制定的条例及规则的规定外,吾将不再接受来自任何方面的有关调停的任何指示和报酬。
“关于本人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及与当事者之其他关系(如果存在的话)之陈述在此附上。”
任何调停人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结束时未能签署该声明的,应视为已经辞职。
规则七 调停人之撤换
委员会成立前之任何时候,一方当事者可以撤换其所任命之调停人,双方当事者可以共同协商撤换任何调停人。此种撤换之程序应依规则一、规则五和规则六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