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有关之裁决;
(2)标明申请日期;
(3)详细陈述;
1)申请解释之尚存异议的明确要点;
2)以公约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为根据之申请修改裁决的要点及理由:请求对裁决之修改、所发现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之事实、此种事实在裁决作出时为仲裁庭和申请人所不知之证据、及申请人不知此种事实亦非其过失所致。
3)以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为根据之申请撤消裁决之理由。以上理由以如下为限:
甲 仲裁庭成立有缺陷;
乙 仲裁庭明显越权;
丙 仲裁庭成员受贿;
丁 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戊 裁决未说明理由;
(4)交付手续费。
(二)在不影响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秘书长收到申请书和手续费后,应立即:
(1)准予申请书登记;
(2)将此项登记通知双方当事者;
(3)将申请书副本及所有附件副本送达他方当事者;
(三)秘书长对以下日期内提交之申请书应拒绝予以登记:
(1)如其依公约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未在新事实发现后的九十日内并且在裁决(或任何后续决定或其修改)作出后的三年内请求修改裁决;
(2)如其依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未在以下日期内请求撤消裁决:
1)裁决(或任何后续决定或其修改)作出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如申请书以如下理由为根据:
甲 仲裁庭成立有缺陷;
乙 仲裁庭明显越权;
丙 严重违反基本程序规则;
丁 裁决未说明理由;
2)有关仲裁庭成员受贿,在其被发现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并在裁决(或任何后续决定或其修改)作出后的三年内。
(四)如秘书长拒绝予以修改及撤消裁决之申请书进行登记,他应立即通知申请方。
规则五十一 解释或修改:后续程序
(一)秘书长准予解释或修改裁决之申请书登记后,应立即:
(1)将准予登记通知书副本,连同申请书及所有附件之副本送达原仲裁庭成员;并且
(2)要求各仲裁庭成员在指定期限内通知其是否愿意参加此项申请之审理。
(二)如全体仲裁庭成员表示愿意参加此项申请之审理,秘书长应将其通知仲裁庭成员及双方当事者。在以上通知发出后,应视为仲裁庭重新成立。
(三)根据上款仲裁庭未能成立,秘书长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双方当事者,并请其尽早成立与原仲裁庭相同仲裁员人数、相同任命方式之新仲裁庭。
规则五十二 撤消:后续程序
(一)秘书长准予撤消裁决申请书登记后,应立即请求行政理事会主席依公约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任命一个临时委员会。
(二)秘书长通知双方当事者全体委员会成员均已接受任命之日,应视为委员会已经成立。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之前或会上,各成员应按照规则之第二款之规定,签署声明书。
规则五十三 程序规则
本规则之条款应适当适用于任何有关裁决之解释、修改、撤消之程序及有关仲裁庭或委员会决定之程序。
规则五十四 裁决执行之中止
(一)申请解释、修改或撤消裁决之当事者可在其申请书中,并且任何一方当事者可在最后审理此种申请前的任何时候,请求中止执行与申请书有关之部分或全部裁决。仲裁庭或委员会应优先审理此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