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为任何法律行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给予他方当事者陈述意见的机会后,仲裁庭才能作出相反的裁定。
规则二十七 弃权
一方当事者未遵守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行政和财务条例、本规则及任何其他规则之规定、或仲裁所适用之协议、仲裁庭裁定,并且未及时陈述其主张,应视为--依公约第四十五条--放弃了提出异议之权利。
规则二十八 仲裁费用
(一)除非双方当事者另有协议,仲裁庭在不影响关于支付仲裁费用之最后裁定的情况下,可决定:
(1)根据行政和财务条例第十四条,各方当事者在整个仲裁期间应支付仲裁庭之酬金,支出以及使用中心设施之费用的份额;
(2)应由一方当事者完全承担或按特定比例分担之有关仲裁费用(由秘书长确定之)。
(二)仲裁程序终结后,各方当事者应及时向仲裁庭提交由合理产生或其担负之费用结算表,秘书长应及时向仲裁庭提交各方当事者向中心支付款项之总数以及中心在仲裁中支出之全部费用的帐目。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前,可以要求双方当事者和秘书长提供有关仲裁费用之附加资料。
第四章 书面审理和口头辩论
规则二十九 正常程序
除双方当事者另外达成协议外,仲裁程序应包括二个阶段:书面审理和口头辩论。
规则三十 申请书之送达
仲裁庭一旦成立,秘书长即应将提交仲裁之申请书、证明文件、登记通知书以及收到之各方当事者应答信函的副本送达各名仲裁员。
规则三十一 书面审理
(一)除仲裁申请书外,书面审理应包括下列在仲裁庭规定之期限内提交的申诉书:
(1)申请方之记要书;
(2)他方当事者之记要答辩书;
并且,如果双方当事者达成此项协议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
(3)申请方之答辩书;
(4)他方当事者之第二答辩书。
(二)如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各方当事者应在仲裁庭规定之相同期间内,提交记要书,并且如双方当事者达成此项协议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还应提交答辩书;但双方当事者为适用上款之规定,可代之而同意其中一方当事者为申请方。
(三)记要书应包括:有关事实之陈述;法律之陈述;意见。记要答辩书、申请方之答辩书或第二答辩书应包括:对前申请书陈述事实之承认或否认;必要附加事实;对前申诉书之法律陈述的意见;其答辩对法律之陈述;意见。
规则三十二 口头辩论
(一)口头辩论应由双方当事者、其代理人、律师、证人和专家参加进行。
(二)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者之同意,应决定除双方当事者、其代理人、律师、作证人证人和专家以及仲裁庭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可参加听证会。
(三)仲裁庭成员在听证期间,可向双方当事者、其代理人、律师询问,并要求其作出说明。
规则三十三 证据之提供
在不影响有关提供书证规则之情况下,各方当事者为达向仲裁庭和他方当事者建议之目的,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将准备提供之证据以及准备请求仲裁庭收集之证据,连同与证据有关之某些案情特征的确切情况通知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