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特别承诺限制条款:当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贷款帐户中的货币之外的另一种货币时,银行为该信用证而发出的特别承诺中包含有限制条款,其部分条文如下:
“由于这类贷款是有限的,我们没有义务承付超过我们在付款时所确定的等值总金额(相当于美元或特别提款权)以上的部分金额。我们的政策是在贷款或信贷帐户中应留有足够的资金使之足以支付未结清的全部特别承诺。因我们的借款人已同意,如果由于限制条款,我们不能支付给你们应付的全部金额时,贷款帐户中的任何未作出承诺部分,均可用于支付这项缺额;如果贷款帐户中未作承诺部分不足于支付这部分缺额时,借款人将在收到我们的通知后及时设法付款给你们。”
由于银行贷款通常以美元表示,国际开发协会信贷以特别提款权表示,银行(以任何货币)支付的金额不能超过贷款的等值美元或信贷的等值特别提款权。
因此,银行在作出特别承诺时必须将其承付义务限制在本限制条款的规定范围之内。在计算限额时,银行对有关的货币使用当时的汇率,同时要考虑正常的倾向波动因素。
21.修改:议付银行要向银行提供信用证的改动部分的副本,银行对涉及下列的修改作出书面批复:
(a)信用证金额;
(b)货物种类或数量;
(c)受益人,和
(d)任何超过信用证原有效日期6个月的延期,或超过表格2018--特别承诺中的2(b)段中所引用的日期。
其他任何的修改不需预先得到银行的批准。
七、办理申请书的手续
22.申请书不予批准:如果一份申请书或申请书中部分未被批准,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未被批准的原因及建议借款人应采取的行动,以便使有所争议的问题得到解决。
23.付款通知:在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时,银行将会把每笔已作出的支付的详情告知借款人和执行机构。付款通知书中所包括的内容有:申请书编号、货币及金额、支出的费用类别、支付的货币及金额、汇率、等值美元或等值特别提款权,以及记帐日期。对金额较大的付款(自1985年11月起,超过$5000000),银行将用电传方式将付款通知送达借款人和执行机构。
24.货币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所用的货币,通常采用实际发生费用的货币,虽然银行也可能用其资金来源可提供的一种货币去购买所要求的货币。以借款人或担保人国家的货币支付的费用,其提款的货币通常是由银行选择一种或几种货币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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