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提款指南
(世界银行1985年11月)
一、总则
1.银行根据其章程规定,必须作出安排,以确保其所提供的贷款,只用于贷款文件中所规定的用途。同时,提取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以及项目所适用和相宜的货物和劳务支出。因此,制定下述的提款程序也是为了确保银行能按照章程的规定做出支付。这些提款程序适用于所有贷款。尽管有时也可能增加某些特殊的程序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
2.通常,提款申请书是由借款人直接寄送给银行总部有关支付处。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帮助借款人能按照支付的规定去做,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回答日常的疑问,银行也可安排借款人将申请书寄送给银行的常驻代表处或地区代表处以便完成部分手续。这样做可大大减少银行总部在时间上的延迟。现在,常驻代表处的工作范围包括从全面审查、批准直到预审或咨询等业务。
二、贷款款项提取表
3.在贷款谈判中,经借款人和银行协商同意拟订一个“提取贷款款项表”。该表可由本行根据贷款的合同文件中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取贷款款项表中通常包括几项主要类别,这几项与待执行的项目所需各种类型的货物和劳务总表相一致。
三、通则中关于提款的规定
4.《通则》第五条第5.01节规定,根据贷款协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有权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其已支出的金额,或如果银行同意,也可以提取即将支出的金额。除非借款人和银行另有协议,否则,借款人不得就非银行会员国(瑞士和中国台湾除外)领土内发生的费用,或在上述领土上生产的货物,或从上述领土上提供的劳务提款。有关银行采购程序的进一步解释。可参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四、提款程序
5.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资金,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这取决于款项是要付给借款人或根据借款人的要求付给第三者;或者通过对信用证予以特别承诺担保。
6.这两种程序都要求有证明材料,证明该资金已被使用于或将要被使用于银行提供贷款的目的。这两种程序是:
(a)提款申请(表格1903)
用于偿还借款人已支付了货物、工程和劳务的款项,及根据借款人要求,银行直接将款项付给第三者(通常是付给供应商或咨询专家)。
(b)特别承诺申请(表格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