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货人或收货人,或者除联运经营人以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人,或者联运经营人所由接管货物的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2.包装或标示欠缺或不当;
3.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行事的任何人对货物的搬运、装载、积载或卸载;
4.货物的潜在缺陷;
5.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其后果是联运经营人虽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亦无法避免者;
6.联运经营人所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故,而且其后果是联运经营人虽已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亦无法防止者;
7.核事故,如果根据适用的国际公约或者管辖核能责任的国内法,核装置的经营人或代他行事的人应对这种损坏负责者。
对灭失或损害是由于上述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故所引起一事,应由联运经营人员誉证之责。
当联运经营人根据事故的情况断定灭失或损害可以归之于上述2至4项的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故所引起时,便应推定灭失或损害就是如此造成的。但是,提赔人也有权证明事实上灭失或损害并非全部或部分地由上述一种或多种原因或事故所造成。
8.适用于知道灭失或损害而发生的运输阶段时的规则:
规则十三
当联运经营人根据规则五之5的规定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害负责赔偿,并且知道这种灭失或损害而发生的运输阶段时,联运经营人关于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责任应决定于:
1.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这些规定:
(1)在商业合同中不得与其背离,从而损害提赔人的利益,而且:
(2)在下列情况下当被适用:如果提赔人已与联运经营人就发生灭失或损害的特定运输阶段订有单独的直接的合同,并已收到为使这种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适用而必须签发的任何特定单证作为凭证,或者:
2.在灭失或损害发生时所使用的货物运输方式有关的任何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只要:
(1)因有本规则十三之1项所载的规定,其他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将不适用,而且:
(2)在联运单证上明确表示,载入这个公约的所有规定,将管辖这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而在这种运输方式是海运时,这些规定便应适用于无论是在舱面或舱内装运的所有货物,或者:
3.联运经营人和任何分程承运人缔结的任何内河运输合同中的规定,只要:
(1)并无本规则之十三之1项所述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可资适用,或者不能按照本规则十三之2项所述,通过明文规定而适用或使之适用,而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