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1973年制订,1975年修正)
导言
单一运输方式的传统
由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导致了每一种运输方式都有一种相应的运输单证。这种单证只适用于该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是在该种运输方式的起运地由这种运输的实际提供者签发的。这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照管下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是根据只适用于这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的。
上述每一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用来为货物的运输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作为实际收到货物的收据和一项运输合同;同时,在该项单证采用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还作为一项物权凭证,以符合商业和金融上的需要。
联运经营人
过去10年的运输发展导致了货物联运的大量增长,它常以“成组”形式,从起运地到最后目的地连续使用超过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这种“联运(Ccmbind transport)”(在美国亦称为“Int-ermodal transport”,在世界其他地区则称为“Multimo-dal transport”),意味着要么签发一系列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运输单证(这从国际贸易观点看来,是效率不高的),要么代之以签发一种新的、从“起点到终点”全程运输单证。
这种新的运输单证即“联运单证”(Combind transport do-cument简称CT document)需要由这样的人签发,即他可以是这种运输或至少是其中一部分运输的实际提供者,或者也可以仅仅是由他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的承办人。
但是,不管是作为运输的实际提供人或是作为运输的承办人,此种签发联运单证的(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ers简称CTO-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的关系是本人(Principal)的关系,作为一个本人,他应对运输的妥善进行负责,作为一个本人,他还应对在整修联合运输过程中,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联运单证的统一规则
在缺少一项如同现有各项公约适用于各个单一运输方式那样专门适用于联运的新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不同的联运单证的多样性发展,造成业务上的倒退,作为一项主要措施,国际商会草拟了一套最起码的统一规则,用以管辖一项可以接受的和易于辨认的联运单证。通过将该规则列入商业合同,即列入由联运单证证明的联运合同,本规则便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