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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法统一规则

  付款人付款时,得要求执票人在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交出支票。
  一部分的付款,执票人不得拒绝。
  付款人为部分的付款时,得要求执票人在票上记载所收金额,并另给收据。
   第三十五条
  付款人对于背书支票的付款,应负识别背书连续之责,但对于背书签名,不负识别真伪之责。
   第三十六条
  表示支票金额的货币,如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于提示限期内依付款日行市,用付款地(国)通用的货币支付。如未于提示时付款者,执票人得依其意旨,要求付款人,按提示日行市或付款日行市,用付款地通用的货币支付。外国货币的价值,应依付款地的行情定之。但发票人得订明该项金额,应依票上载明的折算率折算。
  发票人已指定必须用某种外国货币付方有效者,不适用前述各规定。
  表示支票金额的货币,如在发票地与付款地名同价异者,应以付款地的货币价为准。

第五章 划线支票与付帐支票

   第三十七条
  发票人或执票人得于支票上划线,使发生下条所述的效力。
  划线方式为于支票正面划平行线两道,并得分为普通与特别两种。
  普通划线为仅于票面上划平行线两道,或于该两道线内记载“银行业者”,或其他同意义的文字者。如于其中载有特定银钱业者的商号,则为特别划线。
  普通划线得改换为特别划线,但特别划线,不得改换为普通划线。
  涂消平行线或线内所载银钱业者的商号,视为未涂消。
   第三十八条
  普通划线支票,付款人仅得对银钱业者或对付款人的主顾支付之。特别划线支票,付款仅得对平行线内特定的银钱业者,或付款人即为后指的银钱业者时,对付款人的主顾支付之。但特定银钱业者,得委托其他银钱业者取款。
  银钱业者,除由其主顾及其他银钱业者之手,不得取得一划线支票。除其主顾及其他银钱业者外,并不得代任何人兑取款项。
  支票上具有数处特别划线者,除其上只有两处,而两处中之一为票据交换所收款者外,付款人不得支付之。
  凡违反以上规定而付款的付款人或银钱业者,应负赔偿损失之责。但赔偿金额,以付票上的金额为限。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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