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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资本待遇和商标、专利、许可证以及特许权费用的安第斯法典(安第斯集团委员会第220号决定)

  外国公司的产品在约定的将公司转变为混合公司的期限内,根据各协议约定的条件享受安第斯公约豁免方案规定的优惠待遇。如果该外国公司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未能转为混合公司,其产品应停止享受安第斯公约豁免方案的优惠待遇,并因此不受原产地产品证书的保护。

第三章

   第30条
  公司的资本股份必须以指各股份表示。
   第31条
  对于唯一保留给或指定给玻利维亚或厄瓜多尔生产的产品的项目,其余四国同意不再允许在其领土内进行外国直接投资。
   第32条
  各成员国同意经常相互告知并告知董事会有关本法典在它们领土内适用的情况。同样,它们同意保持并完善一项交流在它们境内允许外国投资或输入技术的情况的永久性制度,以便促进增加它们政策的一致性,改善它们的谈判能力,以使接受国取得的条件不差于在相同情况下同任何其他成员国谈判已取得的条件。
  同样,它们同意在处理与外国投资或技术转让有关的事项的国际组织和会议中,协调它们的行动。
   第33条
  各成员国不得授予外国投资者比国内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
   第34条
  各成员国应适用它们当地立法所确立的规定,解决外国直接投资或外国技术转让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四章

   第35条
  依照本法典以及安第斯公约第二章的规定,委员会和董事会负有下列责任:
  委员会:
  a)根据本法典决定提交其考虑的有关外国资本、工业产权的待遇以及技术生产和商业化的制度的建议;
  b)批准为更好地适用本共同制度所必需的条件;以及
  c)采纳其他旨在促进其目标实现的措施。
  董事会;
  a)确保本法典以及董事会批准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条件的适用和遵守;
  b)收集、处理和散发各成员国有关外国投资或技术转让的统计、会计以及其他类型的情报;
  c)收集有关外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经济及法律情报,并将它们提供给各成员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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