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的权能是指在有关对公司经营活动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决议方面,国家代表拥有同等权力。
为了本决定的目的,部分的或完全的国营公司是指在接受国内组成的其资本的80%以上部分属于该国家的公司,并以该国家在该公司的决策中拥有支配权能者为限。
外国公司:指在接受国组成的或设立的公司,其资本50%以下部分属于国内投资者的公司,或者,如果国内投资者拥有的资本超过该比例,但依有关国内主管机关认定,这种比例并不体现在对公司的技术、财务、行政以及商务管理等方面。
再投资:指在有关国内立法允许的情况下,用产生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未经分配的全部或部分利润或其他股权利益在产生这些利润或利益的同一公司中所作的投资。
接受国:指外国直接投资所投入的国家。
委员会:指安第斯协定委员会。
董事会:指安第斯协定董事会。
成员国:指安第斯协定成员国中的一个国家。
第2条
当新设的或现有的公司被列为接受国优先发展项目时,各成员国可以允许向这些公司进行外国直接投资。
第3条
各成员国不得允许在它们认为已完全由现有的公司从事的活动领域内进行外国直接投资。
第4条
各成员国可以根据当地立法确立的规定,允许旨在获取属于国内或分区投资者的股份、参与权或所有权的外国直接投资,或旨在增加各该公司资本的外国直接投资。
第5条
每一项外国直接投资在满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后,必须将可以自由兑换货币向国内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6条
每一成员国的有关国内主管机关应负责管理本法典规定的国个人或公司所承担义务的履行。
除了本法典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任务以及各自立法所确立的其他任务外,有关国内主管机关应负有下列责任:
a)管理有关对国内参与公司的技术、行政、财务和商务的管理以及参与公司的资本的义务的履行;
b)根据第4条的规定批准外国投资者对国内或分区投资者的股份、参与权或权利的购买;
c)建立一种制度,用以提供有关由技术或外国资本供应商提供的中间产品的价格的信息并对这种价格加以控制;
d)批准公司或投资者将根据本法典和各自国家的国内法有权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往国外的任何金额转移到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