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会员资格规则
(1990年6月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一、概况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5年10月11日开放签署。随着所需数目国家的加入,公约业已生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下称多边机构)于1988年4月12日建立。
公约仍然对最初没有加入公约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开放签署,本文件旨在协助多边机构的新的和未来的会员国理解有关根据公约(1)签署、(2)批准、接受或同意,以及(3)认缴多边机构股本的规则。
不言而喻,各国都应该根据其自己的宪法和行政程序进行签署和批准、接受或同意,有关这类行为的文件应该遵循该国传统的形式和先例。本文件的目的仅仅在于为准备这类文件提供一般指南。每一会员国在正式提交这类文件之前,向多边机构提供其拟使用的文件的副本将是有益的。
二、签署
公约对于世界银行的一切会员国和瑞士开放签署。
签署一般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世界银行总部进行。有关签署公约的安排应该与多边机构的干事磋商。
公约可以由合格国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愿意代表一国签署公约的人士必须向多边机构的干事提交一份书面文件,载明授权以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名义签署公约的人士的姓名和头衔。该文件应该重复公约的名称,并且,应该经有关国家的适当机关签署,例如,国家元首、政府元首或外交部长。
只有业已签署公约的国家才可以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签署公约是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之前应采取的实质性步骤。
三、批准、接受、同意
公约有待签署国根据其宪法程序批准、接受或同意。
签署国应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世界银行总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对于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都没有规定的文字形式。但是,这些文件应该:
(1)重复公约的名称;
(2)确认公约业已以有关国家的名义正式签署;
(3)确认公约以该国的名义批准、接受和同意;
(4)确认该国愿意履行公约之下的一切义务;
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应该由有关国家的适当机关签署,例如,国家元首、政府元首或外交部长。
四、首期认缴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