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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标准)担保合同

   第3条 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_____%(“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___________或根据通则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 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___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 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_________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_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 保险费
  第7.1节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7.2节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_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 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__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
   第9条 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___年。
   第10条 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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